潘鈺儀案上訴駁回 刑期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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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失敗的潘鈺儀。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報道
安省上訴庭3位法官,在上周四聽取過前富都名宴負責人潘鈺儀上訴案雙方律師的陳詞後,僅用4個工作天,便駁回潘就原審法官裁定其罪成及作出之刑期上訴,令到本案上訴事宜暫告一段落。代表律師未有回應潘現時是否已開始服刑,以及她會否向更高級別法院尋求上訴。
上訴庭3位法官是在上周四(8日)聽取了代表潘鈺儀一方的代表律師凱莉茵(Marie Henien)及敏慧爾,對於原審法官裁定其罪成及判刑理據後,在不足一星期的考慮後,前日下午頒佈對此上訴事宜之裁決。
潘鈺儀的代表律師在上訴陳詞時指出,原審法官片面聽取苦主吳先生證詞,以及在難以確定吳先生作供內容是否屬實而妄下裁判。但上訴庭3位法官均認為,原審法官德懷爾(Justice N.B. Dwyer)不論在裁定潘罪成之裁決,以及其對潘所作出的判刑決定上,均符合法律原則,認為上訴庭沒有干預的理據,所以駁回潘案的上訴。
不足一星期作裁決
審理是次上訴事宜的法官Justice Ian Nordheimer、Justice Mary Lou Benotto及Justice Gladys Pardu,前日下午以書面形式發出裁決陳詞。
潘鈺儀涉詐騙超過5,000元的案件,是在安省紐馬克法院進行聆訊。她於2016年8月25日被法官德懷爾裁定詐騙罪成,並在去年1月被判入獄30個月,且須於10年內歸還欠款予吳先生,否則會面對加刑的懲罰。潘在量刑當天隨即入稟安省上訴庭,並於當天下午獲批可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上訴庭駁回上訴的陳詞還指出,案中基本事實是潘女士遊說苦主吳先生投資總額62萬元,作購置土地用途,並說該土地之後會出售予第三方,所賺取利潤則由潘及吳攤分。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謹慎
吳給予潘上述投資款項後,後者沒有用於投資任何土地項目,投資承諾也沒有兌現。吳先生髮現潘沒有作出她聲稱的投資後,要求潘退回其投資之62萬元,但潘沒有退款。
代表潘一方的律師凱莉茵於上訴陳述中提到,整個案件只有吳先生之證供,原審法官傾向相信吳是誠實可靠證人,相信其證詞,不採納潘的辯方律師指「事件不涉詐騙,只是交易出現問題而已」的辯解。潘案的上訴律師指原審法官只聽取一方證詞,有偏聽之嫌,以及在沒有確定苦主是否為可信證人下,完全取信其所言為由,認為原審法官犯上技術錯誤。
上訴庭法官表示駁回上訴人潘女士,是依據原審法官在結案判詞中作出相關裁決之原因及根據之解讀,按此程序,他們看不出原審法官有任何偏頗判決之嫌,相反他們相信原審法官作出裁決前,檢視過控辯雙方所有呈堂證據,而小心謹慎地作出此裁決。
至於潘女士第二個上訴理據,是質疑原審法官沒有確定案中唯一證人,即苦主吳先生所作證供之真實性,便相信其是誠實可信,對潘不公平,上訴庭法官不認同此上訴理據,認為原審法官在整個審訊過程中,目睹吳先生作供狀況,且在裁決書中詳細解釋了為何相信吳先生所作證供,原審法官相信吳先生所作的投資金額,完全是為了購買案中涉及土地,並非作一般商業投資目的。
30個月刑期相對較輕
上訴庭法官在書面裁決中表示,觀乎原審法官的裁決理據,顯示原審法官正確地闡述了何謂詐騙,並於判詞中清楚交待為何判潘鈺儀罪名成立,法官認為上訴庭沒有理由對其裁決予以干涉。
至於原審法官去年在量刑聆訊中,判處潘鈺儀入獄30個月,上訴庭法官認為這項判刑合乎本國《刑事法》對涉詐騙罪成人士的刑罰,並指上述刑期算是相對較輕的判刑,相信原審法官在作此判刑之前,充分考慮到被告人處境與案件嚴重性等因素,而同樣認為上訴庭沒有理據干預原審法官的判刑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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