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入境中國男上訴被駁回:居留意圖明顯

加拿大都市网

本報記者

聯邦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公安部下達的驅逐令,是由移民官員和公安部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而做出的行政決定,因此做出決定的人,確實應該有充分理據來證明自己依據專業和經驗做出合理決定。在本案中,法庭要考慮兩項決定因素,一是相關決定是否有充分「合理性」,二是做出決定的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法官表示不認同當事人對上述兩點的質疑。當事人抵達加拿大時沒有永久居民簽證,宣稱自己是臨時居住,公安部認定當事人在其合法居留期結束時不會離開加拿大。核心問題是公安部得出這一認定是否合理。

指事主居留意圖明顯

法官指當事人持有7年多次入境簽證。在當事人理解,只要他訪問加拿大的目的是臨時性,這簽證就給予他在加拿大居住的權利。或者說他只計劃在加拿大居住4年,因此可以說自己持有的有效訪問簽證,是合法在加居住的文件,因而公安部的驅逐令是不合情理的。

法官表示,不同意當事人這一看法,臨時訪問簽證只允許訪客在加拿大連續居住6個月,除非再申請並被批准延期居留,當事人有義務在居留期結束時離開加拿大。

移民部和公安部官員在可以預見的範圍內,認定當事人不會這樣做,法官認為結論是合理的。當事人帶8個大旅行箱,裝可以合理認為是他們全部的家當。當事人辭去在中國工作,賣掉房屋和汽車,這些都可令移民部和公安部官員合理推定,當事人在未持有合法永久居留證件的情況下,存有在加拿大永久居留的意圖。

法官又指,當事人妻子所持有的學生簽證在2017年6月30日到期,當事人宣稱妻子有意在畢業後申請3年工作簽證,但法庭紀錄並沒有顯示其妻已經開始申請工簽,這意味她在6月30日之前也必須離開加拿大。這就更難解釋,如果當事人一家不打算非法在加拿大永久居留,他們何以在加拿大居留資格如此不確定的情況下,切斷了原居地一切聯繫。

當事人聲稱移民部官員沒有給他機會提交有關證據,令自己在程序上受到不公平對待,這說法也被法官駁回。法官指在機場接受入境盤問期間,移民官為他提供了國語傳譯服務,保證他完全理解別人對他講了甚麼、給了他哪些文件,當事人當時被問到問題,也有機會回答並發表見解。

在接受移民官入境盤問期間,當事人甚至向移民官員要求當場發給他工作簽證。移民官告訴當事人,必須在抵埠前申請工簽,不是在抵埠現場。當事人的律師在法庭主張,移民法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外國人是可以在入境時或是入境後申請工作簽證。法官在判詞中亦就此做出說明,指當事人並不屬於這些特定情況。

法官最後做出裁決,移民部和公安部對當事人拒絕入境及發出驅逐令的決定合理,沒有違反程序公正。駁回當事人司法複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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