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留學生告海外買家稅 是一場註定要輸的官司!律師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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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都市加西追蹤

李靜訴海外買家稅一案敗訴。讀者們紛紛留言:「為啥輸了,是不是法院地方保護主義?」本號專欄作者加拿大訴訟律師王振鐸撰文分析,揭開這海外買家稅一案的疑團。

官司為啥輸了 失敗是成功之母

這官司為啥打?
她被海外買家稅追上

本案原告是李靜,被告是卑詩省政府。訴訟的起因是海外買家購房稅。原告李靜是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伯納比市的居民。李女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2013年,她移居加拿大,在薩斯喀徹溫大學攻讀公共管理碩士學位。畢業後,李女士搬到了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她不是加拿大公民,也從未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或「省級提名人」。2016年7月13日,李女士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蘭利市簽訂了住宅房地產買賣合同。2016年11月18日,李女士完成了房產購買並繳納了$83,850.00 的海外買家稅。

這官司是什麼程序打的?

原告根據《集體訴訟法》對被告提起訴訟。被告在根據《集體訴訟法》舉行的認證聽證會之前申請了駁回原告訴訟的法令。原告反對被告所要求的法令。法院裁定,被告的申請在根據《集體訴訟法》舉行的認證聽證會之前以簡易審判申請的方式進行。這件事是以宣誓證詞為基礎的簡易審判進行的。

法官用什麼法律判的?

法官裁決的法律原則

以下是法官在其判決中考慮並應用於本案的兩大法律領域。

1、聯邦制及聯邦政府與省政府之間的權力分工

2、《人權憲章》第十五條規定的平等權利

《憲法》第91條和第92條分別為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提供了與某些類別的主題有關的立法權。原告辯稱,該稅是該省的越權行為,屬於《憲法》第91(25)條的範圍,該條規定:歸化公民與外國人的事務屬於聯邦立法範圍。

李靜訴訟理由1:省政府越權了 

外國人事務該聯邦管

省政府理由「這是省級權力!」

被告辯稱,根據《憲法》第92(2)條和第92(13)條,該稅在其權力範圍內。爭議的條款是為了籌集省級財政收入和管控省內的財產和公民權利。

許多法規都有一個方面屬於省級權力範圍,另一個方面則屬於聯邦權力範圍。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決定法律的最重要特徵是什麼,並用這一特徵來描述法律:這一主要特徵是法律的「精髓和實質」。另一個特徵只是偶然的,附帶的,或者與憲法目的無關。

從外部證據可以明顯看出,外國買家徵稅的目的是雙重的。首先,通過降低外國國民購買該地區不動產的欲求,從而減少需求,促進全區域價值鏈中住宅物業的可承受性;其次,為省政府增加收入,包括住房優先的倡議。這些目標在有關外國買家稅的立法辯論中是顯而易見的。

外國買家稅是指當外國公民選擇成為大溫地區中住宅物業的註冊所有人時徵收的物業轉讓附加稅。這項稅收並不妨礙外國公民在全區價值開發區擁有財產,也不妨礙他們在全區價值開發區租用住宅財產,也不妨礙他們在全區價值開發區工作或居住。此外,該稅不對成為省級提名人或永久居民的外國人徵收。外國買家稅不屬於憲法第91(25)條的範圍。

即使外國買家的稅收對國際貿易和商業有一定的影響,因為它旨在阻止外國資本流入該省購買不動產,但如果稅收的核心和實質是在該省管轄範圍內的問題,也不會使其無效。

我認為,該稅的主要目的是抑制外國買家在大溫地區購買不動產,以解決全區價值鏈內的住房支付能力問題,以及為省級目的創收的次要目的,在本質和實質上,這是一項在《憲法》第92(2)和(13)條下均屬於省級管轄範圍的措施,屬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內部管轄。對國際貿易和商業的任何影響都是附帶的,並不減損該省頒佈該稅的管轄權。

如果省級法規與聯邦法規相衝突,以致不可能同時遵守這兩個法規,或者省級法規的適用會挫敗聯邦法律的目的,則省級法規可能不生效。這些被指責的條款並沒有打擊外國人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獲得或持有財產的一般能力,也沒有與聯邦政府的《公民法》相衝突。

聯邦至上原則要求確認一項與被指責的省級立法相衝突的聯邦法律,原告沒有成功地指出這樣一項聯邦法律。因此,原告沒有證明被指責的條款因聯邦至上主義而無效,也沒有證明它們妨礙了某一條聯邦法律的目的。

李靜訴訟理由2:這稅收不平等

省政府「所有的外國人一視同仁,都要交這稅!」

《人權憲章》第十五條規定的平等

被指責的外國買家稅條款所作的區分不僅基於公民身份,而且也基於個人是否為永久居民或是否立即有權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及省提名。實際上,對那些有權在加拿大永久居住或即將有權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和因此在加拿大永久居住的人作了區分。

我認為,這種區別是基於一個人的移民身份,而就《人權憲章》第15條而言,移民身份並沒有被視為歧視類別的理由。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在大溫哥華的亞洲人對這項稅收的支持率非常高。加拿大公民或溫哥華華裔永久居民同樣受到住房負擔不起的影響,並將同樣受益於任何提高負擔能力的措施。在宣布徵稅後的民意調查中,大溫哥華89%的亞洲居民表示支持。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說該稅收使亞洲居民長期處於不利地位。雖然該稅頒佈後至2017年11月的大多數物業買家都是亞洲國家的公民,特別是中國公民,但這並不意味着該稅對亞洲買家尤其造成不利影響。正如被告所說,這不是數字遊戲。來自亞洲國家的買家,如中國,得到與其它國家需求相稱的平等待遇。此外,來自亞洲國家的買家也有同樣的機會尋求永久居留權或省級提名,以便免稅。這項稅沒有違反憲章第15條。

這場官司註定要輸
集體訴訟通常是風險代理

從我看法官的判決理由來看,顯然原告的案子從一開始就註定要失敗。

本案的事實不支持根據《憲法》權力劃分或《人權憲章》第十五條人人平等的論點。

我們不知道這種失敗的風險是否得到了充分和仔細的考慮並告知了原告。如果是的話,原告願意承擔風險,那麼原告只能自己負責任。但是,如果沒有向原告披露這種風險,那麼原告的律師就有可能對原告承擔訴訟費用。習慣上,集體訴訟是由律師事務所以風險提成代理的。這意味着原告的律師事務所將收取一定比例的補償費。如果沒有收回賠償,就沒有應付的費用。為了進行集體訴訟,第一步是由法院認證訴訟。在本案中,訴訟甚至沒有進入認證階段,被法院駁回。我們從法官的判決中不知道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被告的費用。如果法院命令原告為被告支付申請費用,那麼原告就必須支付。

法官作出裁決的理由是可靠的,因為它們是基於加拿大的既定法律原則。然而,指責立法沒有間接歧視中國人的論點是人為的。立法通過時居住在大溫哥華地區的任何人都知道,中國境外資本大量湧入該地區的房地產市場,除了中國人之外,幾乎沒有其他外國買家。這項立法的實際效果是遏制中國買家在該地區購買不動產的慾望。僅僅因為立法沒有像舊的人頭稅法那樣把中國人列為目標,並不意味着在實踐中就是沒有做到這一點。

另一方面,在大溫哥華市場上,購買房地產的富裕的中國籍買家們也只佔中國總人口的一小部分。正如證據所證實的那樣,加拿大公民和華裔永久居民同樣背負着不動產價格負擔不起的重擔,並支持被指責的立法。作出這一決定的法官也居住在這個社區,他被要求作出一項裁決,以平衡大溫哥華地區富裕的中國公民和當地普通居民在獲取不動產方面的利益衝突,結果可想而知。

儘管上述幾點似乎很明顯,被告當初仍然決定提起訴訟。代表原告的律師們看來資歷很高,其中一人有御用大律師的頭銜。本案是否因為原告律師沒有看到所討論的上述要點而開始並繼續進行,或者他們看到了這些要點,但由於其他原因,如經濟利益,決定繼續進行本案,仍將是一個謎。當然,也有可能原告的律師看到了風險並向原告提出了建議,但原告堅持要繼續訴訟。我們可能永遠不會知道這些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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