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約與掛牌信息 有沒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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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地产

房地產買家和賣家必須遵守買賣合約中的所有條款細節(星報圖片)

如果房屋買賣合約(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中關於房屋狀況的描述,與多重電腦放盤系統(MLS)的信息存在顯著差異,會發生什麼情況?

一單發生在2015年3月的房屋買賣個案就出現了這個問題,買家斯瓦蘇布拉曼尼姆(Shripragas Sivasubramaniam)簽下合約,以52.5萬元的價格,從穆罕默德(Yar Mohammad)和庫德巴什(Jamila Khudabakhsh)手中買下位於安省亞積士(Ajax)Cragg Cres的一處物業。

該房屋買賣合約中,以標準條款寫明:「過戶時,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否則應向買方交付騰空的吉屋(vacant possession)。」而協議中並沒有其它與「交吉」相關的條款。

合約第26段還有安省幾乎所有買賣合約都會使用的標準「完整協議條款」(entire agreement clause),其中指出:「本協議構成買賣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除本文所述之外,不存在影響本協議的陳述、保證、附屬協議或條款。」

斯瓦蘇布拉曼尼姆當時買房是為了與妻子、兩個孩子以及他母親一起居住。由於他正在騰出當時居住的公寓,因此得到一棟騰空的房子也就成為購房合約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

然而,這一物業在MLS放盤系統中的聲明卻寫着:「AAA租客」。

當買方經紀向賣方經紀提交合約時,賣方經紀告訴他:租客將會在過戶時或過戶之前搬走。但是,在買方驗房時,租客才驚訝地得知他需要遷出的消息。

買賣雙方的律師通過信函對此進行了激烈的爭辯。買方律師堅持認為該物業應在過戶時騰空交吉,而賣方律師則回應說,因為MLS中已經寫明有租客,因此租客仍將繼續住在該房屋內,且買方必須接受租客。

過戶手續未能如期於2015年4月29日完成,雙方都指責對方違反合約。租客終於在12月份遷出。 2016年5月10日,該物業重新以64.99萬元掛牌上市,但原買家斯瓦蘇布拉曼尼姆對該房屋所有權登記了一個警告,以防止房屋被轉售,之後物業取消了放盤銷售。

最後,斯瓦蘇布拉曼尼姆向高級法院提起申請,要求確定究竟哪一方違反了合同,並強制賣方完成交吉。

2018年4月,大法官查尼(Robert Charney)在判決中指出,放盤系統MLS中指明有租客住在房屋內這個信息與交易完全無關。買賣合約中關於空屋交吉的條款清晰明確、毫不含糊。他得出的結論是賣方違反了合同。法官下令強制執行買賣合約,買方應在60天內獲得房屋所有權,或者買方可以在不經賣方准許的情況下登記自己的房契。

不過,當筆者11月中旬進行所有權搜索時,該房屋的業主仍顯示為原來的賣家。

這一案例為買家、賣家和房地產經紀提供了兩個寶貴的經驗教訓:
•沒有寫入買賣合約中的條款或規定無效;
•買賣合約中的條款優先於放盤系統中的聲明或任何口頭承諾。

作者Bob Aaron是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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