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小三和儿子来加 他为何反遭递解

加拿大都市网

■■华汉涉违反移民条例被当局发出递解令,再以人道理由上诉,遭联邦法院驳回。星报资料
 
星岛日报讯
 

偕元配与女儿从中国移民加国的58岁男子,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后与元配离婚,欲担保他在中国时的婚外情女友及与他所生儿子来加;因难民及移民审批办事处否决其申请,更指他申请移民时没有真实披露有另一儿子在中国,涉嫌违反移民条例向他发出递解令。华汉以人道理由上诉,已遭联邦法院以理据不足驳回申请。

该名58岁于2004年与首任妻子与女儿申请从中国移民加拿大,并于2006年获批移民资格的华裔男子,去年他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认为审核其担保第二任妻子、非亲生女儿及亲生儿子移民加国移民部办事处人员,拒绝他的申请且向其发递解令违反人道立场而上诉。

三子女分别由不同人所生

据联邦法院文件判词称,上诉男子现年58岁,有3名亲生子女,包括现年32岁与首任妻子所生的女儿,且女儿已有3名子女;一名据他所说早于中国时与“外遇”女子所生、现年15岁儿子;及另一在他移民本国后,与情人关系华人女子所生下三四岁的儿子。

文件指上诉人在2004年与元配妻及女儿以投资移民形式申请移民,于2006年获批移民资格,在翌年到本国定居,但抵加2周后与元配妻离婚,二人最终在4个月后即2007年7月正式离婚;上诉男子在2个月后,与早在中国时为其“外遇”的女子结婚,成为其第二任妻子,在同年11月欲以担保形式,申请她与其于中国所生儿子到本国居住。

负责审批移民申请的联邦难民及移民部位于怡陶碧谷的办公室,指上诉人在与元配共同申请移民力国时,从来没向移民部披露在中国育有另一儿子,认为他从一开始没有向移民部坦白其家庭状况而不予批准。

聆讯扯出另有情妇和一子

华汉在移民部对其担保人申请聆讯中表示,在2006年获批移民本国时,连自己也不肯定与“外遇”所生的该名儿子,是否真的是亲生儿子而没有披露。

由于移民办事处以其申请移民资料不诚实,考虑褫夺其移民资格,华汉在聆讯中称与一名正与丈夫办离婚手续的华妇是情人关系,二人更在多伦多诞下一儿子;他表示若他被递解返中国,基于人道立场及他是家人经济支柱为由,希望移民部允许其担保移民申请。

移民部审批办公室认为申请不涉及人道理由,而是有关申请人本身的诚信,与其担保者之真正身分问题,因而否决申请。

审理上诉申请的联邦法院法官于判词指出,上诉基于申请人与所涉亲人之间关系是否属实,若他被递解后,其在加国的亲人生活上会不否马上陷入窘境等,法官不认为上诉人被递解后,其在本国的亲人生活质素会即时面对危机,认为审批办公室拒其申请理据充份,驳回上诉人申请。

上诉人涉隐瞒家庭背景

法官指整个上诉可归纳为以下元素:上诉人涉隐瞒家庭状况与背景之严重性;上诉人在加国生活时间与被递解后对加国亲人影响有多深;上诉人一直以来对家人的生活资助等。

法官审视移民部办事处文书,认同上诉人在申请移民时,确存在故意隐瞒在中国有“外遇”与有儿子的事实,此举违反了移民申请时,他签名作实所申报家庭状况属实的承诺。法官提到上诉华汉会被递解之移民上诉聆讯期间,聆讯部门有考虑上诉男子一旦被遣返中国后,对其于本国之家人会否构成生活压力。

对本地情妇关系交代不清

聆讯中移民部官员传召与华汉在本国属情人关系的华裔妇人,然而官员认为二人所说之共生孩子根本没有出生证明,证实该孩子是该华妇与上诉华汉所生,二人又未能充份解释双方关系,即使该名华妇自称与丈夫已分居及正办理离婚。

至于上诉汉曾向移民部表示,若被遣返中国,女儿与3名外孙的生活会顿入困境,移民部调查后发现缺乏理据显示,上诉汉对女儿一家有决定性的生活资助,移民部更认为其所言欠缺诚信。

最终裁决须遣返

尽管上诉男子称与他有情人关系的华妇及其儿子,都是依赖他经济资助生活,移民部发现与他有关系的华妇,本身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亦拥有物业,她是大多伦多地区地产经纪,既有学历也有财力,根本毋须依赖上诉人才可生活。

法官在判词中强调,基于上诉人诚信令人质疑,其所说必须依赖其生活之亲人,本身也有一定财力支持基本生活,即使被遣返也无损生活质素,故裁定上诉人败诉,司法复核被驳回,裁决也会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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