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小三和兒子來加 他為何反遭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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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漢涉違反移民條例被當局發出遞解令,再以人道理由上訴,遭聯邦法院駁回。星報資料
 
星島日報訊
 

偕元配與女兒從中國移民加國的58歲男子,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與元配離婚,欲擔保他在中國時的婚外情女友及與他所生兒子來加;因難民及移民審批辦事處否決其申請,更指他申請移民時沒有真實披露有另一兒子在中國,涉嫌違反移民條例向他發出遞解令。華漢以人道理由上訴,已遭聯邦法院以理據不足駁回申請。

該名58歲於2004年與首任妻子與女兒申請從中國移民加拿大,並於2006年獲批移民資格的華裔男子,去年他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複核,認為審核其擔保第二任妻子、非親生女兒及親生兒子移民加國移民部辦事處人員,拒絕他的申請且向其發遞解令違反人道立場而上訴。

三子女分別由不同人所生

據聯邦法院文件判詞稱,上訴男子現年58歲,有3名親生子女,包括現年32歲與首任妻子所生的女兒,且女兒已有3名子女;一名據他所說早於中國時與「外遇」女子所生、現年15歲兒子;及另一在他移民本國後,與情人關係華人女子所生下三四歲的兒子。

文件指上訴人在2004年與元配妻及女兒以投資移民形式申請移民,於2006年獲批移民資格,在翌年到本國定居,但抵加2周後與元配妻離婚,二人最終在4個月後即2007年7月正式離婚;上訴男子在2個月後,與早在中國時為其「外遇」的女子結婚,成為其第二任妻子,在同年11月欲以擔保形式,申請她與其於中國所生兒子到本國居住。

負責審批移民申請的聯邦難民及移民部位於怡陶碧谷的辦公室,指上訴人在與元配共同申請移民力國時,從來沒向移民部披露在中國育有另一兒子,認為他從一開始沒有向移民部坦白其家庭狀況而不予批准。

聆訊扯出另有情婦和一子

華漢在移民部對其擔保人申請聆訊中表示,在2006年獲批移民本國時,連自己也不肯定與「外遇」所生的該名兒子,是否真的是親生兒子而沒有披露。

由於移民辦事處以其申請移民資料不誠實,考慮褫奪其移民資格,華漢在聆訊中稱與一名正與丈夫辦離婚手續的華婦是情人關係,二人更在多倫多誕下一兒子;他表示若他被遞解返中國,基於人道立場及他是家人經濟支柱為由,希望移民部允許其擔保移民申請。

移民部審批辦公室認為申請不涉及人道理由,而是有關申請人本身的誠信,與其擔保者之真正身分問題,因而否決申請。

審理上訴申請的聯邦法院法官於判詞指出,上訴基於申請人與所涉親人之間關係是否屬實,若他被遞解後,其在加國的親人生活上會不否馬上陷入窘境等,法官不認為上訴人被遞解後,其在本國的親人生活質素會即時面對危機,認為審批辦公室拒其申請理據充份,駁回上訴人申請。

上訴人涉隱瞞家庭背景

法官指整個上訴可歸納為以下元素:上訴人涉隱瞞家庭狀況與背景之嚴重性;上訴人在加國生活時間與被遞解後對加國親人影響有多深;上訴人一直以來對家人的生活資助等。

法官審視移民部辦事處文書,認同上訴人在申請移民時,確存在故意隱瞞在中國有「外遇」與有兒子的事實,此舉違反了移民申請時,他簽名作實所申報家庭狀況屬實的承諾。法官提到上訴華漢會被遞解之移民上訴聆訊期間,聆訊部門有考慮上訴男子一旦被遣返中國後,對其於本國之家人會否構成生活壓力。

對本地情婦關係交代不清

聆訊中移民部官員傳召與華漢在本國屬情人關係的華裔婦人,然而官員認為二人所說之共生孩子根本沒有出生證明,證實該孩子是該華婦與上訴華漢所生,二人又未能充份解釋雙方關係,即使該名華婦自稱與丈夫已分居及正辦理離婚。

至於上訴漢曾向移民部表示,若被遣返中國,女兒與3名外孫的生活會頓入困境,移民部調查後發現缺乏理據顯示,上訴漢對女兒一家有決定性的生活資助,移民部更認為其所言欠缺誠信。

最終裁決須遣返

儘管上訴男子稱與他有情人關係的華婦及其兒子,都是依賴他經濟資助生活,移民部發現與他有關係的華婦,本身擁有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亦擁有物業,她是大多倫多地區地產經紀,既有學歷也有財力,根本毋須依賴上訴人才可生活。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基於上訴人誠信令人質疑,其所說必須依賴其生活之親人,本身也有一定財力支持基本生活,即使被遣返也無損生活質素,故裁定上訴人敗訴,司法複核被駁回,裁決也會是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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