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治文房東「收樓自住」遭租客蹲守12次穿崩 判賠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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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卑詩住宅租務處(RTB)日前發佈一項裁決,勒令列治文一名房東必須向其前租客賠償超過3.6萬元。這起糾紛源於房東先前以「全家將從海外搬回加拿大居住」為由驅逐租客,事後卻被揭穿該物業閑置整整一年無人入住,因而遭法庭依規課以懲罰性賠償。

據區報《列治文新聞》(Richmond News)報道,根據住宅租務處庭審文件記載,租客J.W.與房東X.L.自2021年7月10日起,就一處位於列治文蒙克頓街(Moncton Street)夾鐵路大道(Railway Avenue)交界處附近的房屋簽署租約。

房東於2024年8月9日無預警發出為期四個月的搬遷通知,要求租客須於同年12月9日前遷出,房東當時表示自己要帶孩子搬回加拿大,需要收回房屋自住。

儘管租客曾極力申訴抗爭,但租務處於2024年10月24日的初步判決中駁回申訴,迫使租客家庭黯然搬離。

租客展開蒐證逾半年無人應門

未料租客隨後展開長期蒐證,在2025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間,前後前往該物業暗中蹲點勘查達12次,每次到訪都沒有人應門,車道上沒有車輛,屋內也「看不到任何活動跡象」。

RTB文件寫道,透過玻璃門查看時,房屋內部大致維持租約結束時的狀態,看不到有人持續居住或添置傢具的明顯跡象。

住宅租務處文件詳述,租客親屬透過大門玻璃窗向內窺探,發覺房屋內部的陳設與一年前他們退租搬離時的狀態完全一致,看不到有人持續居住或添置傢具的明顯跡象。

在2026年7月1日召開的聽證會上,住宅租務處仲裁官H. Mau認定,房東X.L.「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達成其終止租約時所聲稱的自住目的」,且在驅逐租客後的至少一年內,完全沒有履行其申報的使用意圖。

聽證會當天房東沒有出席聆訊,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因此無法判斷房東是否曾遭遇特殊情況(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

最終,RTB裁定房東須向租客支付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總額為3.67萬元,其中包括100元申請費。

圖: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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