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共同置業需要注意什麼?

加拿大都市网

作者:SALLY KWAN關綺雪 ( 按揭經理 )

【加拿大都市網】客人來電,問:「我們幾個朋友現正租屋住,也租了幾年,租金付出數萬元之多,有時和業主相處得不開心,關係搞得很差,甚至遇到業主迫遷。由於現時樓價不低,我們幾個又儲到一筆首期,與其這樣,倒不如幾個朋友聯名買一個物業,齊齊做業主。但我們沒有甚麼特別關係,只是朋友,置業時有什麼要注意呢?」

不論你的業權佔多少百分比,每個業主同樣是要負擔100%債項。例如四個人一起購買價值$1,000,000的物業,無論每人佔25%,又或某一個佔60%,甚至你只佔有1%,即$100,000之業權,但每個業主所負擔的債務是一樣的,即100%債務。站在銀行角度來看,每個人都要獨立地承擔每個債務(jointly &

severally)。

例如月供款是$2,000,私下計算你只是負責$500的供款,你們四人安排把自己所需要供的款項,存進一個聯名戶口裡,方便銀行扣錢供款。但如果其他三人不存錢到戶口,又或其餘三人出國了,忘記存錢,甚至無能力供款,引致不夠錢供屋,銀行無法扣款(non sufficient fund,簡稱NSF),這樣的話,銀行有權向你追討其餘三人之欠款。

如果你認為你只需負責$500之還款,其他人沒有還款,銀行就追討其他三人之供款,這想法是不對的。你需要負責所有的月供款,不然的話,銀行會報告給收數部門(Collection Dept),追討所欠之供款。這樣全部四個人的信用也受到影響,變得很差,信用分數也相繼降低,影響你將來的借貸。

另外,在律師樓辦理貸款文件時要做Tenants in Common(各自擁有之業權),即是說屬於你的那份業權,你可以把它轉讓給別人(但可能有合伙人之條件限制)。一般最常見的合伙人條款是如果其中一人想賣他那份業權,要先賣給合伙人(First refusal right)等。如果他們不買你那份業權,你才可以轉讓給他人,或你可在遺囑(will)上預先說明,當你去世時,你的那份業權給指定的承繼人。

最好在成交前,幾個合伙人在律師樓做張協議書(agreement),說明當賣屋或業權轉讓時應該怎樣做等等細節,大家先有個共同訊息,避免他日有甚麼意見,而影響貸款供款,甚至影響朋友間之感情,連朋友也沒有得做。還有和甚麼人合夥買屋,也非常重要。如果那人信用紀錄不好,習慣拖欠、不守時、常常忘記存錢入戶口(並非沒有錢),就要認真考慮和這人合夥是否妥當,會不會製造煩惱或麻煩給你們,及影響你們的信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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