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大略離婚常見認知誤區|專訪安省持牌律師董婧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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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和分居是家庭可能經歷的最重大和情感激烈的事件之一。離婚是終止婚姻的法律程序,而分居是指兩個配偶決定分居。這兩者都涉及複雜的法律和財務問題,以及情感和個人挑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離婚程序受聯邦離婚法和省級家庭法律法規管轄。為了獲得離婚,首先必須滿足某些要求。不少人因為對程序缺乏了解, 最終造成損失。 今天都市脈搏邀請安省持牌律師董婧琨做客節目,跟你分享一些認知誤區,幫助您的離婚程序減少彎路!

採訪嘉賓:

董婧琨,是一名安省持牌律師,同時是JYD LLP 律所(https://jydllp.com/)的合夥創始人。JYD LLP是位於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律師事務所,服務範圍主要包括移民申請,地產及商業交接,家庭法以及遺囑公證等。

採訪內容:

加拿大領了結婚證的法定婚姻離婚申請的條件

在加拿大離婚,聯邦的離婚法Divorce Act做了申請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法定已婚夫妻想要解除婚姻關係,必須滿足或可以證明有以下情況:

  1. 已婚夫妻雙方已經分居至少一年以上
  2. 已婚配偶出軌。這裡說明一下,只有被出軌的一方可以以此理由來申請離婚,自己出軌不能作為離婚申請的理由
  3. 配偶家暴,這裡包括肢體和精神暴力

一般來說,大多數離婚申請者會選擇證明分居時間在一年以上來滿足解除婚姻關係的要求。因為出軌和家暴都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這些情況的存在,加上法院的排期審理流程通常會很久,很可能在法院審理時已經滿足了一年的分居時間要求。

 

必須要等到分居滿一年才能申請離婚么?

答案是不需要。兩個人開始分居,並且沒有複合的打算就可以遞交離婚申請,但是法院會在滿足了一年的分居時間之後才會批准發放離婚法令。

章子怡和汪峰在針對離婚事件所發表的聲明中提到二人 「未來將以親人身份共同撫養、陪伴孩子們長大「,那麼在加拿大,離婚案件中,孩子的撫養權是怎樣區分的?

在2021年,聯邦法Divorce Act 將原本的「custody」(「撫養權」)更改為「decision-making responsibility」 (“做決定權”),將「access」(“探視”) 更改為「parenting time」(「親子時間」)。

做決定權指的是父母對子女成長中的一些重要決策包括健康、宗教信仰以及教育的決策權。這個與子女跟誰生活在一起無關,比如說媽媽有孩子的Sole decision-making responsibility獨立決策權,這並不表示孩子只跟媽媽一起生活,孩子可能只有部分時間跟媽媽生活,另一部分時間跟爸爸一起生活。那麼章子怡在聲明中提到的「未來將以親人身份共同撫養、陪伴孩子們長大「更接近於joint decision-making responsibility也就是父母雙方共同為孩子的成長做決策。那麼如果雙方有多個子女,也會存在split decision-making responsibility,比如甲乙雙方有姐姐和弟弟兩個孩子,甲會負責姐姐成長中的決策,乙負責弟弟成長中的決策。

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會如何判定呢?

加拿大離婚法對撫養權的考量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為中心,而與夫妻雙方的行為和婚姻狀況無關。法官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孩子跟父親/母親,孩子的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的關係的緊密程度
  • 孩子的觀點和意願
  • 孩子生活的穩定性
  • 一方是否有能力並且有意願為孩子的成長提供正確指引、教育、生活以及滿足孩子的特殊需求
  • 一方是否有關於撫養教育孩子成長生活的計劃書
  • 一方是否有承擔撫養孩子義務的責任感
  • 孩子的文化,語言,宗教教養需要和文化遺產繼承
  • 是否有家暴,以及家暴對孩子的影響
  • 是否有正在進行的民事/刑事案件會影響孩子安全
  • 雙方照顧孩子的歷史

在決定什麼是孩子的最佳利益上,法官不會以一方過去的行為(比如出軌、賭博、詐騙等等)做參考,除非這個過去的行為對行使父母權利或者探視孩子產生不良影響(比如家暴,對孩子的安全有不良影響)。父母跟孩子在一起生活的時間也就是剛剛提到的parenting time方面,法官通常認為最大化孩子和父母雙方的接觸時間是孩子的最佳利益。

 

今天的訪談內容僅作為一般法律信息分享,在實際的案例中,個人情況和遇到的問題都不一樣。如果聽眾朋友有相關的法律諮詢需求,建議您找專業律師做一對一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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