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青少年刑案 高院裁定须18个月内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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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刑事审讯必须在18个月内开庭的限期,适用于青少年案件。加通社
 
星岛日报讯
 

加拿大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在审理一宗青少年伤人案上诉时,裁定刑事审讯必须在18个月内开庭的限期,适用于青少年案件,但不会为青少年实施一个更短的限期框架。有律师则认为应将涉及青少年的审讯完成限期,定在12个月内。

据加通社报道,该宗伤人案涉及一名被称为K.J.M.的亚省少年。他被指2015年在一个派对中以鎅刀伤害一名16岁少年,被控严重伤人和藏有危险武器,当时15岁的被告,指案件延至18个月后才开庭,要求撤销控罪,但遭驳回。他其后被判罪名成立,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在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乔丹判决”(Jordan ruling),规定被控刑事罪的疑犯,由被控罪日算起,必须在18个月内获得各省初级法院(provincial court)开庭审理,及必须在30个月内获得省级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开庭审理。

个案不应全盘推翻先前法例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宣布裁决,9名法官以5:4指K.J.M.的审讯未有被故意延迟,延迟是因为被告及其他原因。另外,以6:3裁定不需要为青少年刑事案件订立一个较短的开审限期。

负责撰写裁决书的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摩达华(Michael Moldaver)称,同意青少年司法系统与成年人系统分开,延迟有可能对青少年造成更大心理影响,而社会也希望青少年可以尽快复原和融入社会。

不过,摩达华指在“乔丹判决”框架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个案不适当被延迟,就可以申请撤销,而在评核个案是否被延迟时,被告的年龄应该被考虑在内。

摩达华表示:“除非显示到‘乔丹判决’未能照顾加拿大青少年,而社会广泛地希望青少年个案要尽快审讯,我的意见是不需要为青少年案件考虑一个较低的宪法性限期。”

辩方称须考量青少年速成长

不过,9个法官中有3名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省级法庭在审理青少年案时,应该有15个月的期限。法官埃布拉(Rosalie Abella)和布朗(Russell Brown)表示,较低的期限是明了被起诉青少年的独特个性,以及他们在青少年司法系统中面对的特有偏视。

代表K.J.M.个案进行上诉的律师约翰逊(Graham Johnson)称,及时审讯对青少年有“更强的重要性”(heightened importance),因为延迟对他们的生命及未来的复原有深远的影响,认为青少年审讯完成的期限,应定在12个月内。他向加拿大广播公司(CBC)表示:“在加拿大,年龄低于12岁的儿童,可以被刑事起诉,如果要18个月开庭,并且被判有罪,那你是惩罚一个14岁孩子,为他在12岁时所做的事。在我看来,这是不公义,因为儿童成长迅速,成长将改变他们的行为。”

K.J.M.在2015年被起控,当时是15岁,2016年11月被判有罪时,他接近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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