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青少年刑案 高院裁定須18個月內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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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刑事審訊必須在18個月內開庭的限期,適用於青少年案件。加通社
 
星島日報訊
 

加拿大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在審理一宗青少年傷人案上訴時,裁定刑事審訊必須在18個月內開庭的限期,適用於青少年案件,但不會為青少年實施一個更短的限期框架。有律師則認為應將涉及青少年的審訊完成限期,定在12個月內。

據加通社報道,該宗傷人案涉及一名被稱為K.J.M.的亞省少年。他被指2015年在一個派對中以鎅刀傷害一名16歲少年,被控嚴重傷人和藏有危險武器,當時15歲的被告,指案件延至18個月後才開庭,要求撤銷控罪,但遭駁回。他其後被判罪名成立,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在2016年7月,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歷史性的「喬丹判決」(Jordan ruling),規定被控刑事罪的疑犯,由被控罪日算起,必須在18個月內獲得各省初級法院(provincial court)開庭審理,及必須在30個月內獲得省級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開庭審理。

個案不應全盤推翻先前法例

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五宣布裁決,9名法官以5:4指K.J.M.的審訊未有被故意延遲,延遲是因為被告及其他原因。另外,以6:3裁定不需要為青少年刑事案件訂立一個較短的開審限期。

負責撰寫裁決書的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摩達華(Michael Moldaver)稱,同意青少年司法系統與成年人系統分開,延遲有可能對青少年造成更大心理影響,而社會也希望青少年可以儘快復原和融入社會。

不過,摩達華指在「喬丹判決」框架下,如果被告能夠證明個案不適當被延遲,就可以申請撤銷,而在評核個案是否被延遲時,被告的年齡應該被考慮在內。

摩達華表示:「除非顯示到『喬丹判決』未能照顧加拿大青少年,而社會廣泛地希望青少年個案要儘快審訊,我的意見是不需要為青少年案件考慮一個較低的憲法性限期。」

辯方稱須考量青少年速成長

不過,9個法官中有3名有不同意見,他們認為省級法庭在審理青少年案時,應該有15個月的期限。法官埃布拉(Rosalie Abella)和布朗(Russell Brown)表示,較低的期限是明了被起訴青少年的獨特個性,以及他們在青少年司法系統中面對的特有偏視。

代表K.J.M.個案進行上訴的律師約翰遜(Graham Johnson)稱,及時審訊對青少年有「更強的重要性」(heightened importance),因為延遲對他們的生命及未來的復原有深遠的影響,認為青少年審訊完成的期限,應定在12個月內。他向加拿大廣播公司(CBC)表示:「在加拿大,年齡低於12歲的兒童,可以被刑事起訴,如果要18個月開庭,並且被判有罪,那你是懲罰一個14歲孩子,為他在12歲時所做的事。在我看來,這是不公義,因為兒童成長迅速,成長將改變他們的行為。」

K.J.M.在2015年被起控,當時是15歲,2016年11月被判有罪時,他接近1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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