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航空旅客的《航空旅客法規》,屬於第二階段對航班延遲及取消,須向乘客賠償的規定,將於周日(15日)起生效。
延遲及取消航班賠償的規定,是加國全新《航空旅客法規》的一部分,該法規涵蓋所有往返加國,及國內航線的航班。
該法規的第一階段已於7月15日生效,包括售賣超出航機座位上限而未能上機的旅客,航空公司須向受影響旅客賠償最高2,400元,若果違失或損壞旅客行李,最高賠償額為2,100元。
周日開始生效的第二階段,規定大型航空公司(例如加拿大航空、WestJet、Transat航空及Sunwing航空),若果乘客到達最終目的地的時間,比預定時間遲3小時或更長時間,航空公司須向受影響旅客賠償400元至1,000元。
至於較小型航空公司(例如Swoop航空及Flair航空),賠償金額介乎125元至500元。
根據法規規定,航空公司不必為不受控制的因素(例如惡劣天氣或在例行維修檢查以外發現的機械故障)而出現延誤或取消作出賠償。
加拿大交通局(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CTA)表示,航空公司預期從周日開始,在記錄每次航班延誤及取消的原因後,須向加拿大交通局報告航班出現事故的詳細資料。
該局亦表示,若果乘客向交通局投訴航班延誤,有關航空公司必須證明所涉及的航班為何不符合賠償條件。
交通局表示,違反新規定的航空公司,每次違規將有可能罰款2.5萬元。
自8月至今,交通局已向5間加拿大及美國的航空公司,總共處以逾5.7萬元罰款,主要原因,是有關航空司未能在各個機場正確顯示所需通知。
若果航班延誤後,旅客可以在1年內提出索償,而航空公司則有30天時間發放現金賠償,或解釋為何不賠償的原因。
(圖片:加通社) T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