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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飛人,在中加兩地輪流居住者,常被楓葉卡的居住時間困擾。這個案例,再一次強調了居住時間的重要性。這名中國大陸女子,2004年8月被丈夫擔保,以家庭團聚類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在取得移民身分後,先後以照顧在大陸的父母為由,長期在大陸居住,而被取消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上訴人在2013年10月,經由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申請加拿大臨時居民簽證(temporary resident visa),使館移民官認為,她未符合加國移民法要求而拒絕。
當事人於是越洋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的移民上訴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上訴,並透過越洋電話參與出庭聽證。
移民難民局移民上訴庭計算顯示,上訴人在取得永久移民身份後,2004年在加拿大隻居住了42天,之後長期在中國居留,在007年返回加拿大居住了67天,2008年在加拿大居住了149天,2009年由於其加國公民的丈夫訪問中國86天,這段時間依據移民法,可以算作是上訴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
移民上訴庭法官指,自2008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這5年內,上訴人在加拿大實際居住的時間為149天,僅滿足了永久居民五年必須居住滿730天的五分之一。即使將其丈夫2009年返回大陸的86天,也算做其在加居住時間,她的加居時間也只有235天,只佔其應居住730天的32%。
上訴庭再考慮上訴人移民前後9年時間裏,在加拿大實際居住的時間只有344天。她在加拿大從未就業,也未擁有任何物業,與加拿大唯一的聯繫,是一名25歲的女兒以及前夫的一名姐姐。上訴人對於她在加拿大實際居住時間,未達到移民法要求沒有異議,但申明她必須返回中國照顧母親,以致不能滿足其居住要求。
上訴人聲稱其父在2004年10月去世後,其母病情惡化需人照料。雖然上訴人在中國大陸還有一位哥哥和一位姐姐,且居住離其母並不遠,當事人聲稱,其母已不能辨認其他兩位子女,只有當事人對其照顧及送葯給她吃時才接受。上訴庭對這一說法表示懷疑,指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母的病情,且現時上訴人申請返加時,又聲稱其兄姐可以代為照顧母親,令人質疑為何之前不可以做出這樣安排,而一定要其返回中國。
上訴人又希望法庭以人道理由,准許其回加拿大與其女兒團聚。法庭認為,其女兒現已經25歲,且是加拿大公民。即使上訴人失去加國永久居民資格,其女兒日後並沒有任何障礙可以返回中國探望她,上訴人本人亦可以持訪問簽證,或是申請超級簽證,重回加拿大探望女兒。
法官強調,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並非輕易可以取得,亦不能僅作為當事人方便返加訪問時使用的證件。為此駁回有關上訴。
在任何一個5年的區段內,永久居民必須有730天滿足下列情況,才被視為滿足了永久居民的居住義務
1.本人在加拿大實際居住;
2.永久居民在國外居住,但是為了陪伴其加國公民配偶、同居人,或是子女隨同加國公民父母在國外居住;
3.永久居民是受加拿大公司全職僱傭,派往海外從事商務活動,或是由聯邦政府或省政府派駐到海外工作;
4.在第3種情況下,永久居民的配偶、同居人或是未成年子女也允許陪伴在國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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