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都市網】《緊急狀態法》是允許聯邦政府得以在出現嚴重威脅加拿大人生活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獲得額外權力以因應相關危機。例如政府可啟動臨時措施,包括禁止人們聚集或前往某些地點,以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福利。
《緊急狀態法》是在1988年取代了原來《戰爭措施法》,它能做的事情更加有限,包括它要說明具體想得的權力,以及為何需要這些權力,在議會監督下進行。
緊急狀態聲明一經發佈,即視為生效,除非聲明被撤銷或延長,否則將在30天後失效。在緊急狀態聲明到期或撤銷後的60天內,政府還需要召集調查使用情況,這項工作產生的報告必須在360天內提交給議會。
根據《緊急狀態法》實行的所有措施必須符合《權利和自由憲章》。
《戰爭措施法》此前曾被使用過三次,包括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1970年魁北克的獨立危機期間,當時還是杜魯多的父親老杜魯多擔任總理之時。
當前版本的《緊急狀態法》於1988年通過,從未使用過。
圖: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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