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後巷屋不獲豁免 出售須繳資本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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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擁有出租的後巷屋物業在出售時,後巷屋獲利部分需繳付資本增值稅。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張譽報道
為推動獨立屋社區的房屋出租率,大溫不少城市開始鼓勵民眾興建後巷屋,或是允許自住房屋內增設出租套間等。不過,有會計師指出,類似房屋出租後,未來出售時,可能無法享受自住房的免稅政策,相反需繳付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

據《溫哥華商業》(Business Vancouver)雜誌報道,溫哥華、北溫、高貴林和滿地寶這幾個城市,現在或即將允許在自住房屋內增設兩至三套出租套間,以及興建後巷屋。此舉是為了滿足日益增多的房屋租賃需求,同時讓業主透過租金外快,減輕生活負擔。

不過,在2017年,加拿大稅務局首次要求業主報告銷售「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s)的訊息。根據規定,業主售賣主要居所而獲得的利潤是無須繳稅,但針對擁有後巷屋,並透過出租後巷屋獲利的主要居所,在出售時理論上是需要繳付資本增值稅。

不少不符豁免資格者從不報稅
報道舉例指出,一幢位於溫哥華擁有後巷屋和兩個出租套間,總價值在360萬元的獨立屋,如果按嚴格規定,在轉售時可能需要就100萬元徵收資本增值稅。稅務律師庫珀(William Cooper)表示,如果以卑詩省最高稅率計算,100萬元的資本增值稅大約是23.85萬元。

庫珀指出,主要居所的稅務豁免是加國所得稅法例中最大的稅務漏洞之一。他說,雖然加拿大稅務局更改要求是防止海外投機者濫用稅務豁免政策,但真正的問題是加國國民中本身有很多人根本不符合稅務豁免資格,但他們卻從來沒把收益報稅。

溫哥華孫鵬英特許會計師在接受《星島日報》記者訪問時表示,出租的主要居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擁有後巷屋的住宅,另一種就是出租房間處於住宅內的。

她指出,針對第一種情況,後巷屋建成後,通常有一個獨立的地址,但業主在賣屋時,都會把住所和後巷屋一起售賣,至於資本增值稅,住宅部分獲得利潤無須繳稅,但後巷屋的利潤,則在減去建築成本後,最終利潤的50%,需按卑詩省稅率要求繳稅。

孫鵬英又說,針對第二種情況,例如獨立屋兩層,一層業主自住,另外一層用來出租,這樣的房屋在轉售時可當成主要居所,從而豁免資本增值稅,但前提是業主每年要如實申報租金收入,且不能把房屋的折舊額作為費用抵扣。
此外,房屋出租的部分要確保不能有任何結構上的改動,同時業主必須住在房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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