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庭近日拒絕了1名華人擔保其妻移民的司法複核申請。儘管個案中的男女事主是真結婚,但因丈夫移民之初,隱瞞當時處於同居階段的二人關係,沒有披露女事主的存在,即使後來真結婚,妻子也不能以家庭成員身分被擔保移民。
司法複核申請人陳先生是2008年11月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他與首任妻子育有1名兒子。其現任妻子於2005年開始在他的公司任職,隨後二人開始了情侶關係,女事主並於2006年搬到其家中同居。當陳先生於2008年獲得永久居留權時,他僅同兒子移民,並沒有披露當時正與他同居的現任妻子為被撫養人。
二人於2011年在中國結婚,婚後妻子以家庭成員身分申請永久居留,陳先生任擔保人。她的申請於2013年被拒絕,因為當局指他們的關係不是真實的。陳先生向移民上訴庭(IAD)提出上訴。
在上訴過程中,陳先生向移民部聲稱婚姻真實。不過,移民部指拒絕理由是,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法,該女士不屬於家庭成員類別,因為陳先生申請永久居留權時,沒有申明這位女士的存在。移民法還規定,如果擔保人以前提出過永久居留申請並成為了永久居民,而在其申請時,該外國人不是擔保人的伴隨家庭成員,且沒有被調查,則該外國人不能被視為家庭成員。
移民部質疑欠誠實
移民部的立場是,二人在陳先生於2008年登陸時處於同居關係,因此IAD考慮的問題是,這對夫妻是否處於婚姻關係中。IAD得出的結論是二人在陳先生登陸前,是處於類似婚姻關係的同居配偶,因為他們住在一起,有性關係,分享財產,像夫妻一樣買菜,一起吃飯。雖然他們在同事面前蓄意掩飾關係,但在家人眼中已經是夫妻。因此,陳先生在移民時沒有披露非伴隨家庭成員是不誠實的。
聯邦法官指懷疑合理
但陳先生提出,IAD沒有考慮到證據的全部,只是通過微觀審查就判定二人的信譽度;又指IAD也沒考慮到二人婚前關係發生的文化背景,就下結論認為,這種關係是同居關係。
陳先生提到,協助他申請永久居留的代理人,當時沒有詢問他是否處於同居關係中,他只是簽署了申請,代理人並沒有將申請的內容翻譯給他。儘管陳先生就IAD對其誠信質疑做出各種解釋,聯邦法官仍認為IAD對其誠信的負面看法合理。
至於二人關係中的文化背景問題,法院同意各方文化背景與評估意圖有關,因此與決定關係的性質有關。然而,要確定關係的性質至少部分取決於雙方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即使要考察文化背景也是要在各方可信的情況下,因此司法複核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