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綁架案引出家中藏毒 警方控告法官怎麼判?

加拿大都市网

(■■遭綁架華青於士嘉堡Alton Tower共管柏文內遭警發現藏有毒品。Google Maps)

一名華裔青年較早前遭人綁架,警方在其寓所調查綁架案時,發現他家中藏有毒品,探員在華青獲救後,約他在咖啡店作非正式沒紀錄見面,確認其身份與歸還寓所鑰匙,期間探員勸吁華青在律師陪同下自首,該名華青因而被警方檢控藏毒罪。法官認為警方做法違反執法原則,判被告非自願所作口供無效。

安省法院上月對被控藏毒華青是否在自願下向警方作供與自首作出裁決。法官提到該宗警方在調查毒品案過程中,涉及被告落口供程序是否恰當的案件,法官原定3月下旬宣讀判詞,鑒於疫情法院暫停運作,判詞延至最近才頒下。

安省法院法官利文(Judge Libman)在判詞內提到,案中華裔被告被起訴5項販運及藏有受管制物品罪名。案件發生在2018年3月16日,案中華青與其友人被人用槍指嚇及暴力綁架。

多市警隊接獲求助電話展開調查,警員進入當時屬被綁架受害人的華青位於士嘉堡Alton Tower的共管柏文單位調查時,在單位內發現藏有毒品。

警搜獲大麻狂喜丸各3公斤

警方不久後在綁架者汽車車尾廂找到被綁架華青,事主獲救後情緒繃緊,明顯受嚴重打擊,他很關注同時被綁架友人的安危,當時警方關注其被綁架事故,向受害華青錄取口供,華青當時沒有被視作任何案件的疑犯,只是以受害人身份協助調查,而當時警方亦未有提及在其寓所內找到毒品一事。

不過探員原來在其被綁架翌日(17日)下午,持手令到其士嘉堡柏文單位搜查,當時單位內無人,探員在單位內搜出逾3公斤大麻、近3公斤狂喜丸及超過9,000元現金。

負責調查單位藏毒案件的探員,知道其中一名住客是綁架案的事主,他們進入單位搜查時,亦發現屋內有事主姓名的文件,以及他於萬錦市另一居住地點地址,屋內有男性及女性衣物,其中一廁所內有3支牙刷。

華青冀儘快返回士嘉堡居所,他聯絡警方稱希望取回單位鎖匙,其中一名調查毒品案的探員麥克爾康(McIlhone)獲悉此事,最終警方與華青在市內一間咖啡店見面。

當時與他見面的兩名探員包括麥克爾康在內,都知道警方有可能會起訴華青與毒品有關等罪名,但該華青明顯不曉得此事,只為取回單位鑰匙而來;華青向探員展示駕照確認身份,探員將單位鑰匙歸還。

警非正式勸吁華青自首

探員麥克爾康在庭上作供時表示,與被告在咖啡店見面時,曾表示警方在其單位內找到一些東西,建議他最好尋求法律意見,原因是他可能會被檢控;不過麥克爾康也於庭上承認,整個在咖啡店見面的內容沒有紀錄下來,也是屬於非正式見面。

法官從作供探員口中得悉,他們沒有正式向涉案華青提到他有權保持緘默,也沒有明確向華青言明,他有權反對警方在其單位內搜出物件,將用作對其不利的指控證據。

漠視被起訴前基本權利 法官稱難接受警方做法

主審法官判詞強調,爭議重點在於被告是否在非自願情況下被要求自首作供是此案核心問題。

法官坦言難以接受具相當調查經驗的探員,在非正式及沒有紀錄雙方對話的情況下,與可能被起訴人士會面及建議其自首,警方所為是漠視華青未被起訴前的基本權利,裁定被告非自願下所作口供無效。

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的論點,控方指警方沒有強迫被告到警署錄口供,被綁架的被告獲警方營救,於翌日相約他到警署以外地點歸還其居住單位鎖匙;控方形容警方與被告的所有互動,都沒有出於違反被告意願,探員與其會面與歸還鑰匙過程也符合程序。

控方指探員與被告在咖啡店見面,探員穿便衣出現,也非駕駛警車到場,明顯希望以一個令被告「感到舒服」的方法見面,探員建議他尋求法律意見到警署自首,僅屬「溫馨提示」,完全見不到有強迫的意思,被告有絕對自主權與自由度,選擇是否在律師陪同下到警署。

應安排被告到警署取鑰匙

代表被告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探員與其當事人的非正式會面,是在被告遭綁架後翌日,當時被告仍處於「驚弓之鳥」的精神狀態;探員與其當事人在咖啡店見面時,已知他可能會因毒品而遭起訴,然而探員沒有正式約被告在警署會見,正式地在警署向其當事人交還鎖匙,正式紀錄與其當事人的會面談話,也沒有解釋為何是由調查其當事人涉毒品案件的探員負責交還鎖匙。

辯方認為警方做法具有干預成分,就是趁其當事人取回單位鑰匙時,「提醒」他或會面對刑事檢控,「建議」他在律師陪同下投案,但沒有重申其當事人具有面對刑事檢控的緘默權。

法官判詞指調查此案探員與被告首次會面時的過程有否做到恰如其分;被告有否在沒有感到受脅迫下自願到警署自首落口供等固然是爭議核心,探員與其首次互動做法是否恰當也是爭議的關鍵。
法官質疑為何警方不安排被告到警署前台取回鑰匙,為何向被告交回鑰匙的並非調查其被綁架案的警員,而是被告當時仍未被控的毒品調查案探員。

法官稱藏有毒品的柏文單位,明顯並非被告一人居住,寓所內有其他人士物品,探員麥克爾康具有逾10年查案經驗,應該明白被告是擁有該單位鑰匙的其中一人,麥克爾康在庭上也說,首次與被告在咖啡店見面時,沒有把他視為疑犯,而是一名有嫌疑的人士,只是「溫馨提示」他最好尋求法律意見。

法官表示明顯地當時被告不清楚自己擁有保持緘默權,探員向他作出此「溫馨提示」時,也沒有向其明確表示有保持緘默權利,明顯地被告當時不知道他可能會被起訴藏毒等罪名。

對此,法官認為被告並非於自願及完全理解所擁有權利下,前往警署作供及投案,裁定被告在非自願下所作證供無效。
星島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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