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被逐申團聚 華裔夫妻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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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因涉嫌經營賣淫屋被警方拘控的華裔婦女,被驅逐出加拿大後,又試圖通過婚姻申請來加團聚移民被拒,上訴亦遭駁回。圖中人物與本案無關。The Hamilton Spect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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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年前搜查案中華婦住所時,一名妓女當場指認女方掌管賣淫屋。圖中人物與本案無關。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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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男上訴人原在機場任職地勤工作,因涉經營賣淫屋被刑事檢控後失去工作。圖中人物與本案無關。星報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名曾因非法居留及涉嫌經營賣淫屋被警方拘控的華裔婦女,在被驅逐出境後輾轉多國,又試圖通過婚姻移居加拿大。在團聚移民申請被拒後,她的擔保人提出上訴。結果法官不但發現他們對性生活等情況口供不一致認定假結婚,更揭發二人涉嫌共同經營賣淫屋及做偽證等更多案中案,結果駁回上訴要求。

案件於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局的移民上訴庭審理過程中,該名女申請人和擔保她移民的丈夫,在聽證過程不僅故意迴避問題,甚至在提供的材料和口供中充滿了矛盾。法官經過分析揭破兩人提供偽證。

被法官認為故意迴避作答

此前,女申請人被拒的理由是被移民官認定假結婚真移民。法律規定當事人如不服判決,舉證責任在上訴人。也就是說作為本案上訴人的擔保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其婚姻的真實性。移民官認為上訴人和申請人之間缺乏互相了解,如女方不知道丈夫為其工作16年的僱主名稱,也不知道丈夫任何好朋友的名字。對於何時開始交往、性生活及有否採取避孕措施等情況,二人的回答也不一致。相反,女方的移民動機則十分明顯,如女方已曾在加拿大居住4年,她在中國沒有工作,相反在加拿大則有更多收入,而她與首任丈夫所生的兒子居住在加拿大。
庭審前,移民局又補充了新的拒簽理由,即女方在2013年12月接受移民官面試時,曾說她與現在的擔保人丈夫,是在2009年7月開始發生關係,當時她已與第二任丈夫分開。然而她卻曾在2009年9月遞交探親簽證延期申請,並表明她希望在加拿大等待第二任丈夫為她申請團聚移民的審批。移民局認為該女申請人做了虛假陳述。
案件今年1月進行上訴庭審時,男女雙方均有到庭。男方法律代表稱,其代理人1993年從澳門來加,英語不錯,傳來廣東話傳譯員只是備用。但法官發現無論是用英語提問還是通過翻譯,男方都不能正常回答問題,即便考慮到他所稱的緊張,法官還是認為男方故意迴避直接作答。結果導致庭審不得不延期舉行。然而在兩個月後的庭審中,女方又採取迴避的做法,導致她多次被律師提醒,迴避對上訴不會起到幫助作用。
今年3月庭審結束後,移民局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補充材料,顯示男方還拖欠與前配偶婚生子女的贍養費1.7萬元,因此他並不符合擔保人條件。但這一理據被男方法律代表強烈反對,因其之前並未被告知這一條件。法官最終也否定了這一遲來的拒簽理由。

男方被控失機場地勤工作

據法庭文件顯示,個案中的男上訴人現年59歲,澳門出生,現為加拿大公民。他於80年代與第一任妻子結婚並育有一子,90年代初全家移民加拿大。10年後夫妻離異,兒子判由妻子撫養。之後母子二人搬離並失去聯繫。2005年,男事主第二次結婚又生一子,但夫妻於2012年離婚,男方偶爾探視兒子。
該名男子原本在機場任職地勤工作,因經營賣淫屋被刑事檢控後,不能再通過進入機場重地的安全檢查,因此失去工作,改為在一家餐館打工。

 案中以被拒移民華婦第三任丈夫身份提出上訴的華漢,其法律代表辯護稱,儘管女方第二段婚姻可能是假,但並不能代表第三次結婚也是假。然而庭審期間對男女雙方的交叉盤問,兩人仍舊漏洞百出。

華婦曾改名丈夫不知情

法官注意到在2009年10月的一段警方傳訊當事人的內容,該次查訊是因應警方此前對當事人住所搜查而提出。當時二人乘坐同一輛的士到達警局,但男方卻說不認識女方,女方則說她與第二任丈夫住在一起。她當時根本沒有提到與上訴人住在一起,與二人就移民上訴所作證供指當時已經在一起的說法自相矛盾。
男女雙方就移民上訴作證時,聲稱他們在警方搜查當晚已經同居該住址。惟法官認為儘管在被搜查的房內,警方發現一些字據顯示二人與該地址有關,但不認為二人居住該處。他們說當晚二人出去看電影,回來後發現房內已被翻亂,還在2樓發現一張字條,通知他們警方曾經來過,要求他們與警方聯絡。但二人當時並無馬上聯絡警方,而是等到一周後。法官認為這是二人明知自己經營賣淫屋而心虛的表現,否則無辜人士肯定會馬上致電警方。
男方租用的上述地址被搜查前3個月,他曾收到另一租住物業的管理公司警告,鄰居投訴他在民宅內經營商業按摩。當時女方與其第二任丈夫住在該物業地庫。按摩院和賣淫屋事件,令法官相信二人是有生意上的關係。
此外,法官認為從其他方面也能證明二人並非真正婚姻或同居關係。男方聲稱與女方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並無採取避孕措施;女方卻指他們有避孕。女方自稱體內有避孕環(IUD),男方則表示不知情,直到3年後被移民局拒簽時他才知道。法官認為既然二人分別在此前的婚姻關係中都生育了一個和兩個孩子,男方肯定知道養育孩子的財政負擔,不會不考慮避孕問題。
而女方於2015年正式在律師樓更改姓名,改用母姓且名字也作更改,但男方卻不知情。男方儘管與小兒子保持聯繫,但他沒向兒子介紹過女方,僅在第二次聽證前,才讓女方與其小兒子及父母一起在餐廳一起晚膳,但並不清楚男方有否向家人介紹女方是其妻子。法官認為這次安排只是為了做做樣子。

女方不知男方收入情況

法官指更奇怪的是,男方稱2015年被查出患癌,但對於其癌症是否晚期,男女雙方說法不同。女方聲稱要來加拿大照顧癌症末期的丈夫,但事實卻並非如此。還有女方報稱其兒子與男方一起居住了兩年,但男方對繼子的情況卻一問三不知。女方對男方的收入情況亦不知情。法官並從女方的醫生處了解到,她曾假裝服藥過量以避免遭遣返。
法官不但認為二人的婚姻關係作假,女方曾非法居留加拿大兩年,在申請簽證時多次提供虛假訊息,未有披露曾被拘押和遣返,以及曾被刑事檢控,因此上訴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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