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華嫗兩度逃逸罪成 華漢免囚判有條件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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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汉撞伤女长者后曾两度离开事故现场,法庭仅判8个月有条件服刑,以及守行为18个月。图为卑诗最高法院。 资料图片
華漢撞傷女長者後曾兩度離開事故現場,法庭僅判8個月有條件服刑,以及守行為18個月。圖為卑詩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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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報道

3年前涉嫌撞傷華裔女長者後不顧而去的一個華裔司機,曾兩度離開事故現場,近日獲判避免坐監,僅判處8個月有條件服刑,以及守行為18個月。

據《溫哥華太陽報》(Vancouver Sun)報道,事發於2014年1月間,51歲的被告黃祖溢(Joe Yut Wong,譯音)在素里市住家附近,涉嫌把87歲的女長者陳葉(Yip Chan,譯音)撞至重傷。
當時為凌晨時分,能見度欠佳,身為承包商的被告從車庫開出平治轎車,撞上正要早晨散步的陳姓女長者。被撞後,陳的顱骨骨折及相關神經損傷,導致左耳耳聾。她還下巴破裂,肋骨多處骨折。
被告是兩孩之父。他因車禍後兩度離開現場被判有罪。其中一次,他曾向警方提供他的姓名和地址,但沒透露自己涉及車禍。此外,他還刪除了一段20分鐘的監視視頻內容,而這內容確定了他的車輛撞倒受害者。

頭兩月不得離開居住地
檢方認為,雖可判處被告有條件服刑,但現在判5至6個月監禁,以及為期兩年監守行為是適當的。檢方又稱,被告要負上的道德責任很大,因為他曾兩度離開車禍現場,並不直率。
不過檢方也指出,被告是沒有犯罪紀錄的成人,而且表現真心悔悟,而酒精和毒品也非肇事因素。
被告的辯護律師認為,有條件服刑符合譴責和威懾原則,並提出被告獲社區支持的信件,聲稱他當天顯然是恐慌下的反應,並非蓄意如此。

法官判決時表示,他注意到被告要負上高度的道義責任,同時考慮事故造成的破壞性影響,受撞的長者已安置在需要24小時護理的長者中心。法官最終判處被告8個月有條件服刑,以及18個月監守行為。
裁決指出,被告在頭兩個月,除非在某些情況例如上班的原因下,否則不得離開居住地。監守行為包括除上班外被禁止駕駛,並要從事50小時社區服務。該判決由法官本月9日作出口頭判決,周一在法院網站公布。

法官補充說,他作出有條件服刑的理由,還包括事發時天氣能見度不高、被告沒有毒品及酒精影響下駕車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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