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地址忘記上報 華裔男子竟面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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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渥太华的联邦法院大楼。互联网
■位於渥太華的聯邦法院大樓。互聯網

本報記者

加拿大聯邦法院裁定,駁回中國籍永久居民郭銘 (Ming Guo,譯音) 就公民和移民部準備把他遞解出境所提出的司法複核申請。

法庭文件顯示,郭銘於1993年成為加國永久居民,但他在2011年承認一項信用卡詐騙罪而被判緩刑。在2012年7月,公民和移民部下令把郭銘遞解出境,但郭銘提出上訴。

法庭文件顯示,在2013年1月,移民上訴局(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與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批准暫緩執行遞解令,至2017年1月重新檢討遞解令。在這4年期間,郭銘每6個月須向當局報到一次,此外,如果他更改住址,也必須通知當局。

不過,郭銘並未有按規定通知當局他已搬家,使到移民上訴局在2016年12月15日以挂號郵件通知他須於2017年1月16日,出席重新檢討遞解令聆訊的信件打回頭。郭銘最後缺席聆訊。移民上訴局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168節第1條裁定郭銘自動放棄上訴。 

法庭文件又顯示,郭銘聲言,自己於2016年7月按規定向當局報到時,一位CBSA官員告訴他從該日起毋須再向當局報到。

聯邦法院法官麥克唐納(Ann Marie McDonald)本月9日宣判時指出,郭銘在上述4年間曾兩度搬家,但兩次都沒有按規定向移民上訴局報告,並且只向CBSA報告其中一次。根據2006年另一宗同類案件的判決先例顯示,如果寄給上訴人的信件打回頭,移民上訴局並無責任「四處追尋」上訴人下落。移民上訴局根據有關條例所達致的決定,即郭銘缺席聆訊視同自動放棄上訴,也滿足法庭過去就此類決定所訂的合理標準。

麥克唐納又指出,至於郭銘所稱,CBSA官員在2016年7月告訴他,由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這6個月期間不用再向CBSA報到,她認為並不合理,因此綜合上述案情事實,法庭駁回郭銘的司法複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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