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
安省高等法院裁定,一名非婚生的男子無權領取祖母的遺產,理由是祖母在1977年立遺囑時,表明死後把遺產平分給兩名兒子及後嗣,惟當年的法例列明「子女」和「後嗣」不包括非婚生子女。
法院向申領遺產的28歲男子蘇利民(Jesse Sullivan)表示,雖然原則上非婚生子女沒理由要受到不同的待遇,但蘇利民祖母訂立遺囑時,安省的法例訂明「子女」和「後嗣」不包括非婚生子女。
雖然安省在1978年修例,把非婚生子女包括在「子女」和「後嗣」類別,但法庭這個新解釋只適用於在修例後遺囑,因此不適用於案中1977年所訂立遺囑,判蘇利民不可承繼遺產。
專家:應每3至5年檢討遺囑
蘇利民對判決感失望。他的辯護律師指,死者曾為蘇利民成立註冊教育儲蓄計劃,顯示二人並非毫無關係,而遺囑訂立年代的社會風俗與今天已截然不同,法庭應該根除當中不符現今價值的部分。
專門遺囑和遺產規劃的多倫多大學客座教授Jessica Feldman認為,雖然判決有違現代對後嗣的定義,但技術上是正確的。她提醒很久前已立下遺囑的人士,應每3至5年檢討遺囑內容,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資料來源:星報、加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