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決定容許業主 以自住為由要求租客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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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府決定容許業主以自住為由,引用遷出條款,要求租客遷走。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省府今年較早時推出修訂法例,堵塞業主利用定期租約迫使租客遷走的法律漏洞。不過,最新消息指,市政事務及房屋廳長羅品珍(Selina Robinson)決定改變初衷。

根據英文傳媒《西岸投資者》(Western Investor)周二報道,省房屋廳於6月7日回復記者查詢時表示,只要「收樓」原因是用作個人或家人長期居住,業主仍然可以使用定期租約中的「遷出條款」 (vacate clause),在約滿後要求租客遷離。此舉尤其對度假屋業主有利,因為不少度假屋業主在非旺季期間出租,但在旅遊旺季的兩個月則「收樓」自用。

根據省政府今年較早時引入的《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修訂案,業主禁止使用定期租約中的「遷出條款」,以免業主利用這個法律漏洞,在租約屆滿時,迫使租客搬遷,然後大幅調高租金,出租予新租客。不過,有關法案卻惹來業主的強烈反對。

租務法修訂今年才推出

代表省內約3,000個業主的卑詩業主協會(LandlordBC)指出,對於某些業主來說,定期租約有存在必要。

陽光海岸區(Sunshine Coast)地產經紀拉薩塔(Bruce Lasuta)分析,禁止定期租約只會令到空置率近乎零的度假屋供應量進一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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