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媽媽入稟法院告前夫 索要贍養費及兒子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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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卑詩最高法院判女方勝訴。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報綜合報道

列治文一對華裔夫婦離婚後,兒子由女方照顧,女方其後入稟法院,要求男方提供財務文件,證明財力足以支付贍養費和兒子生活費;但男方認為本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卑詩最高法院裁定女方勝訴,男方須付贍養費及撫養兒子費用。

訴訟的申訴方為習珍珍(Jinjin Xi,譯音),答辯方共兩人,分別為張青(Qing Zhang,譯音)及其父親張澤貴(Zegui Zhang,譯音)。

2014年1月9日,申訴方與張青結婚。習珍珍聲稱,她在懷孕時,男方及其父母鼓勵她到加拿大分娩,好讓孩子出生後即擁有加籍。為了到加拿大安胎,習珍珍放棄了在中國一份高薪工作,遷到列治文居住,由於她當時持遊客簽證到加拿大,加上只懂說少許英語,所以她無法工作。

為取加籍到列市產子

習珍珍稱,當時相信如果她願意前來加拿大誕下孩子,男方父母會把列治文的物業,贈送給他們。又稱,男方家族十分富有,擁有一間資產至少8,000萬加元的開發公司。

兒子張亞軒(Yaxuan Zhang,譯音)在2014年7月11日出生。習珍珍表示,兩母子居住在該間列治文房屋,初期大約一半時間在中國與加拿大兩邊往來;自2016年1月以來,她長期與兒子住在該間房屋,男方則主要在中國居住和工作。

習珍珍稱,與男方離婚前,大家都過著奢華生活,舉例說,兩人結婚時,光是婚禮用鮮花就用去了8萬加元;聘禮高達23萬加元;乘坐飛機,不是頭等就是商務位;與兒子回中國探親期間,特別聘請保母全程照顧。除了家庭和交通開支之外,每3個月又會收到38,860加元,作為兩母子的日常使費。

男方強調,這些物質主要由父母提供,為的是希望孫兒過著較佳的生活,而他每年賺取約28,320加元收入,另有每年約10萬加元分紅,即合共128,320加元。

在2016年4月29日,雙方離異。習珍珍聲稱,兩人分開初期,在2016年9月及2017年1月分別收到3萬元,作為撫養兒子之用,另每月1,600元托兒費用。

男方指法院沒管轄權 敗訴

自從分開以來,申請人獨力照顧兒子,男方沒有多大關心,只探望過兒子一次,為時只有1小時。
其後,習珍珍入稟法院,要求男方提供財務文件,證明財力足以支付贍養費及兒子的生活費用,又指男方每年的收入高達200萬元。男方認為本地法院無管轄權。

此宗個案在2018年4月27日在溫哥華審理。卑詩最高法院法官繆爾(Muir)在5月8日裁定,申訴方勝訴,有證據顯示男方的收入,遠高於他所聲稱的128,32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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