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院否決「涉及合約詐騙」列治文商人難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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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士淵(右)。資料圖片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被中國政府通緝,指在中國涉及合約詐騙的列治文商人沈士淵,申請難民身分留加。聯邦公共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長以沈士淵在加國以外地區犯了嚴重罪行,不符合難民條件為由,要求移民及難民部否決其申請。不過,難民局認為,部長未有披露相關證據,違反了 「坦誠責任」(duty of candour),並濫用審核程序。公共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長就難民保護局的決定提出司法複核。但聯邦法院日前否決該項司法複核申請。

答辯人沈士淵,46歲,在中國從事鋼材生意。2002年,沈士淵離開中國,遷居美國紐約市。不久,中國當局指沈士淵在中國從事涉及鋼材生意的非法活動,包括涉嫌參與逾億元人民幣融資詐騙。

在2007年,沈士淵離開美國前到加拿大,居於大溫地區,並與一個加籍女子結婚,開始經營櫥櫃生意,接着沈士淵申請永久居民身分。其後,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按中國上海公安當局要求,把沈士淵拘捕。

認為中國指控出於政治理由

2011年,沈士淵在加拿大申請難民身分,表示擔心一旦返回中國,會遭迫害,稱中國當局對他的指控出於政治理由,他更堅稱自己從來沒有在中國參與任何非法活動。

法庭文件指,聯邦公共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長介入沈士淵的難民申請,並引用了從中國公安部所取得的證據,認為有理由相信沈士淵在加拿大以外地方曾犯下嚴重及非政治的罪行,不符合難民公約的難民條件。

被駁回難民申請的沈士淵要求政府公開所有難民審核程序的文件。聯邦政府抗辯時稱,公開保密內容或影響加中關係。

在2017年3月,聯邦法院法官福瑟吉爾(Simon Fothergill)裁定,政府有權保密部分資料,並表示相關保密資料僅為沈士淵案提供小量額外證據;即使沒有這些資料,沈士淵的代表律師也具備良好的抗辯條件。

不符合難民公約的難民條件

同年10月,難民局認為,聯邦公共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長沒向沈士淵披露相關和辯護的證據,違反了坦誠責任,並濫用審核程序,因此下令在沈士淵的難民聆訊中不可使用該等證據。

對此,公共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長提出司法複核,指難民局的決定不合理,犯下錯誤,同時剝奪了沈士淵獲得公平程序的機會,又令他失去解釋的機會。

而沈士淵則稱,應立即駁回公共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長的司法複核申請。

該司法複核申請於2018年6月13日在溫哥華審理。經過詳細考慮申請人及答辯人的理據,聯邦法院法官麥克塔維什(Anne L. Mactavish)在6月19日作出裁定,指出沈士淵的難民申請自2011年以來仍未解決,而在長時間的聆訊中,答辯人經常往返法庭,並且對答辯人帶來巨大的情緒和經濟壓力。

此外,麥克塔維什不接納申請人所指此宗個案里有特殊情況,在訴訟程序可以使用一般規則,因此駁回公共安全及緊急應變部長的司法複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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