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法團門檻降低後 高貴林女屋主被迫賣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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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已經取得80%業主贊成解散業主立案法團的高貴林市Brandywine屋苑。 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馮瑞熊報道

小業主感困擾律師稱可申訴
省府去年修例降低業主立案法團申請解散的門檻,只需8成業主同意就可以,加上近年地產市道暢旺,令部分老化的業主立案法團(Strata)紛紛申請解散,把土地轉賣給發展商,但有小業主慨嘆所分得金錢,難以購回市價同等大小的居所。有律師稱即使業主立案法團通過解散申請,仍需獲得法庭批准;小業主如有不滿,可以自行聘請律師向法官申訴。

不少人以為所住居所如獲發展商看中,應該是值得高興的事,家住高貴林市的馮太卻沒有這種感覺。10年前,她在高貴林奧斯汀路(Austin Ave.)一個建於1976年的城市屋屋苑Brandywine,以26萬元購入一間面積1,300平方呎的城市屋,一直住得很愜意;兩年前,突然有發展商表示希望收購她們屋苑。

要召開三次大會方才通過
馮太向《星島日報》記者表示,如果沒有修例,業主立案法團欲申請解散時,必需取得100%業主贊成才行,也就是說只要一個業主反對,業主立案法團也不能解散,把土地賣給發展商。去年省府修例,業主立案法團只需要80%業主贊成就可以申請解散。

馮太又說,她的屋苑共有58戶。當業主立案法團就解散之事第一次召開大會時,只有78%業主贊成;隔了約一個月,法團開第二次會議,贊成的業主仍是78%;在跟着兩個月後的第三次大會,有本來不贊成的業主改變主意,令贊成的業主變為81%,亦即達到向法庭申請解散的門檻。

慨嘆分得少 須重新供樓
馮太向本報記者透露,她雖然一直反對解散業主立案法團,惟基於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也尊重這個議決。不過,她指從賣地所分得金額,她只能分得45萬元,這批錢雖比10年前買屋時的錢多19萬,但她說就難以在目前用於購買一個同等面積居所。

她慨嘆道,自己快退休,但因為賣了屋,被迫購入另一較前更貴的住所並申請按揭,跟着又得供樓,「賣屋之後,一切都要重新來過」。她表示,一想到這裡就極感煩惱。

獲准解散法團個案現只一宗
據大溫AA物業管理(AA Property Management Ltd.)負責人梁雄傑表示,其實業主立案法團要召開大會取得80%業主贊成,才可以申請解散,這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據他所知,目前獲法庭批准的解散個案只得一宗。

他說,一般法庭的排期約3至6個月,但如屬緊急情況,也可以申請加快。他認為,法庭都是以業主最大的利益為依歸,所以當中引發的糾紛應可以解決的。

律師:解散法團仍須獲法庭批准
就業主立案法團申請解散的問題,大溫律師黃恬敏表示,根據卑詩《分契物業法》(Strata Property Act),凡擁有5個或以上單位的業主立案法團,在通過解散決議後60天內,須向法庭申請批准,待法庭批准後,法團解散才正式生效。而法官考慮是否批准解散時,除顧及業主最佳利益,也會研究是否對個別業主造成嚴重不公平(unfairness),或嚴重混亂(confusion)以及不確定性(Uncertainty)。有關內容可參閱下列因素。

批准解散需考慮因素
1. 業主的最佳的利益,以及
2. 如解散議案得到批准或不被批準時,是否可能出現以下情況:
 (a) 對業主及其他相關人士做成嚴重的不公平;
 (b) 令業主立案法團(Strata) 的業主做成嚴重混亂及不確定性。資料來源:卑詩《分契物業法》

有發展商不惜出重金收購
黃恬敏舉例說:「如有長者在一個屋苑住了50多年,已習慣了周圍環境,一旦要搬到其他地方,可能對她造成嚴重混亂以及不確定性。」她指如業主有所不滿,是可以聘請律師代表自己向法庭表達不希望解散法團的理由。 「不過,如果已有九成業主贊成,只有很少人反對,法官有可能會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

天車沿線物業最受發展商青睞
另外有法律界人士透露,雖然法庭至今只是批准了7至8個法團申請解散的個案,但據他知,現有百多個法團正在進行解散的過程。他指特別在天車沿線的屋苑,都有很大的開發價值,尤其受發展商垂青,不少更出到市價的兩至三倍價錢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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