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多倫多公寓的公用設施變得殘舊,最近我向物業經理致信詢問更新計劃。之後再次寫信,要求審查法團的儲備金研究報告。物業經理回復說,儲備金研究是一份秘密文件不能分發,但可以在管理公司的總部查閱。他表示,《共管物業法》只要求將未來經費的通知發送給業主。他對嗎?
答:《共管物業法》要求業主委員會向業主發送儲備金未來籌募的計劃。這並不免除業主委員會的義務,應允業主審查儲備金研究的書面要求。
該研究報告是共管物業的一個記錄,根據《共管物業法》,單位業主有權審查。此外,法團要求你遠赴總部去查閱研究報告是不合理的,特別是如果你的公寓有管理辦公室。
問:我們公寓有62,000元的赤字。業主委員會對每個單位徵收一個月的公共費用特別評估費。如果遲付,將另外收取25美元的費用。業主委員會能這麼做嗎?
答:是的。業主委員會有權對管理大廈所需的特別評估徵收費用。如果業主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業主可能要對合理的額外行政費用負責。
問:我們的物業經理希望所有業主對從業主委員會或管理公司收到的任何通信進行簽收。如果有業主在接收加拿大郵政遞送的包裹時,拒絕用一個裝置進行電子簽名,該函件則不獲發送。沒有規定業主需要提供此類簽名,這做法是否有效?
答:這裡所說的通信可能不包括由加拿大郵政遞送的信件,因為管理部門不得干涉這些郵寄信件。
如果要決定扣留一封沒有簽收的信件,這個決定必須由業主委員會作出,而不是由管理公司。如果業主沒有收到信函,例如要求某業主遵守規則而他沒有收到,則不符合業主委員會的利益。如果信件是業主會議的通知,若一些業主沒有收到通知,會議將無法適當地召開。
作者Gerry Hyman是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