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公寓法》(或稱共管物業法,Condominium Act)修正案部分章節,已從本月開始生效,然而仍有些與保護新公寓買家相關的重要章節卻被推延,當中包括禁止分攤公用部分成本、業主有權終止建築商所簽定的大廈服務合約等。
《公寓法》1998的修正案106草案,早於2015年12月通過。雖然這個被稱為《公寓管理服務法》(Condominium Management Services Act)的修正案已經得到御准,但仍需獲得安省省督逐章宣告才會生效。目前一些修訂內容已經正式宣布,其中許多於11月1日生效,其它部分將於2018年1月1日成為法律。
但是,新法中許多重要的消費者保護部分仍未獲排期宣告。
公寓法專家兼兩本有關《公寓法》書籍的作者勒布(Audrey Loeb),是不滿推延保護新建公寓買家的批評者之一。勒布表示:「我不明白,11月1日政府不宣布這些章節的借口是什麼。」
一些尚未生效的消費者保護章節包括:
•禁止要求購房者分攤供所有業主集體使用部分的成本,例如客人套房、管理員套房和綠色能源設施。
•禁止要求購房者在購買時一次性付清儲備基金款項。
•禁止因公寓法團(針對建築商)所提起的任何訴訟,要求買家對建築商做出補償(補償是阻礙對建築商提起訴訟的一個有效方法)。
•建築商的一項新職責,是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對大廈章程書進行註冊,不得拖延。並禁止因未能登記章程書而終止購買協議。
•為保留達成購買協議的權利而支付的任何款項,必須作為買方存款計入房價。
•一項新規定是,在建築商將建築物的控制權移交給選舉產生的董事會的一年內,公寓業主可以終止一項保險信託協議,或建築商簽定的持續交付貨物、服務或設施的任何協議,或者共同要素的租賃權。此規定即使在建築商已經簽署協議,換句話說會對公寓業主產生約束的情況下,仍然有效。協議一旦終止,法團、董事、職員或業主對協議中規定的任何處罰概不負責。
例如,這項規定將涵蓋長期租用地熱設備的協議,或向大廈提供電話、有線電視或互聯網服務的合同。
另一項新規定是,如果80%的單位業主投票贊成出售,法團還可以出售該建築物、土地和所有單位。
政府根本沒有理由推遲實施這些非常重要的消費者保護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