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治文一名女長者日前把手機放在司機旁杯座里,結果遭警方票控分心駕駛。本地一個律師表示,事件再次顯示卑詩省現行分心駕駛法例,往往令到公眾感到費解。
現年71歲的克雷默(Randi Kramer),本周一開車途經溫市市中心時被警員截停,指她的手機放在司機位旁的杯座里,並且有充電線連繫,違反分心駕駛規例,被票控罰款368元。經過律師李儀(Kyla Lee)協助後,警方最終撤銷其告票,並且向克雷默道歉。
手機充電不構成分心駕駛罪
李儀指出,根據卑詩省《車輛法》(Motor Vehicle Act)規定,司機在開車時禁止使用手機任何功能或附加部件,而一些警員會把充電理解為屬於手機的附加部件。不過,卑詩最高法院今年3月就一宗分心駕駛上訴案作出判決,裁定手機僅在充電,是不足以構成分心駕駛罪。
法庭文件顯示,卑詩省男子帕特里奇(Philip Gary Leone Partridge)在公路上開車時,被警員目睹不時望向下方。
警員在截查時發現,一部手機放在司機旁邊乘客座位,連着充電線,手機屏幕向上,因而票控他分心駕駛。他不服提出上訴,最後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
主審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警方執法時必須認真考慮到定罪的主要元素,就是涉事者是否「使用」有關電子裝置。
李儀解釋,只要司機沒有觸碰或使用,法例容許把手機放在車廂的手機座等固定位置。同時,只要在開車前調較好路線,司機在開車時也可以使用全球定位儀器(GPS),而提示方向的聲音是要來自汽車的揚聲器。
她續稱,在汽車完全停在合法位置、不阻礙交通,就算引擎仍然開動,司機可以使用手機,不單是一般汽車司機,根據《車輛法》第183條文,電單車司機或踏單車人士也有相同的權利及責任。
換言之,電單車司機或踏單車人士,必須把手機固定在手柄或其他位置,並且使用藍牙或單邊耳塞。違例者將會被票控,但不會像一般車輛司機一樣被扣分,以致影響日後汽車保險費用。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