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溫一個育有5個孩子的父親,讓其中4個10歲以下的孩子獨自乘搭公車,在法庭上挑戰省府,獲卑詩上訴庭判勝訴。法官指出,兒童及家庭發服務總監無權命令該個父親,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監督子女。
事件始於2017年3月,該5個孩子當時分別為10歲、9歲、8歲、7歲及5歲,省兒童及家庭發展廳收到有人舉報,指該個父親的孩子可能需要保護,因為該個父親讓頭4個年齡較大的孩子,在沒有任何成人監護的情況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社工因此展開調查。
確保子女帶上位置追蹤手機
該個父親告訴社工,在讓4個孩子獨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之前,已用兩年時間教導他們怎樣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又確保他們有配備了位置追蹤設備的手機,而且開始時陪伴孩子乘搭公車,然後才讓孩子獨自乘搭。
社工在報告中指出,該個父親支持讓孩子獨立的極簡主義和自由的生活方式。
在周一發佈的裁決中,卑詩上訴庭3個法官裁定,卑詩省的《兒童、家庭和社區服務法》沒有賦予總監權力,要父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監督子女乘車。
裁決指,社工可以給父母提出建議,但是父母可以不同意。
法官指出,如果總監仍然對孩子的安全感到擔憂,他們可以採取各種法律機制,包括向省法院申請監督令,或在極端情況下帶走孩子。
法庭下令禁止公布該幾個孩子的資料,以免孩子身份讓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