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能粗暴對待記者?

加拿大都市网

文:廖長仁
6月12日,香港金鐘一帶爆發警民衝突。警方武力驅散大批反修訂《逃犯條例》的集會人士,其間有多家媒體拍攝到警員粗暴對待在場採訪的記者,其中有外籍記者喝止一班警員射擊其他記者的視頻,在中西社交平台上瘋傳,引起廣泛關注。其後警務處長盧偉聰在記者會上遭質疑時表示,「從來自己對記者是最客氣、最有禮貌」,說罷有在場記者發出笑聲,他續道,「大家不要笑,你們個別可能有遭遇或看法,不緊要,每個人也有政治看法」,然後再強調警隊「真是有個heart、有心去做好我們與傳媒的關係」。
盧偉聰也許真的好有heart,但他的回應中有3個謬誤,必須指出:
第一,警員粗暴干涉記者採訪,跟警務處長或任何官員的個人態度無關;而且
第二,跟個人政治看法無關;
第三,警察不應針對記者,原因和目標都不是為了做好警方與傳媒的關係。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清楚指出,「提升記者的人身安全和打擊襲擊記者的不法分子,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支持言論自由的中心要素」。
聯合國:言論自由的中心要素
《日內瓦公約》確認,衝突雙方有義務把平民從合理的軍事目標分辨出來,避免遭受傷害,並在《第一附加議定書》第79條申明記者享有平民地位,有權獲得與國際性武裝衝突中的平民一樣的所有權利和保護。而依據國際慣例,這也同樣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
根據1984年聯合國大會《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安理會於2006年決議「譴責蓄意攻擊新聞記者」,並且強調在武裝衝突地區執行危險職業任務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相關人員,都享受平民應有的尊重和保護。
從上述的國際規定,可以知道,政府當局不許警員粗暴干涉記者採訪的原因和基礎,是要保護髮表、接受和傳播的自由。要保障這些自由和公眾知情權,就必須保護記者採訪時的人身安全和獨立性。
「標誌着暴政與民主的區別」
《時代》雜誌去年選了「捍衛真相的新聞人」為風雲人物。在文中,談到在沙特阿拉伯大使館遭殺害的記者卡舒吉(Jamal Khashoggi)時,特別提及記者的獨立性,指出「這種獨立性並非小事,它標誌着暴政與民主的區別」。
當權者往往故意模糊兩者的區別,但握著鋼筆的記者卻敢於在強大的壓力面前,把真相公諸於世。正如香港記者協會的聲明所指,警方行為「危害記者安全及損害新聞自由」。正視警員粗暴對待記者的原因,遠超「有個heart、有心去做好我們與傳媒的關係」,而是要捍衛自由公民社會的一道重要防線。
有義務防止及懲處針對記者罪行
另外,記協在兩天內蒐集了17宗在金鐘衝突中記者受襲個案,包括4宗近距離向記者施放發催淚彈,2宗以警棍襲擊記者,及多宗以盾牌推撞驅趕、以警棍阻嚇記者拍攝,以及無理搜身阻礙採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7年在哥倫比亞舉行的關於新聞自由的發佈會上,通過了《麥德林宣言》,當中重申「只有媒體專業人員不受恐嚇,壓力和脅迫,新聞自由才可實現」,並呼籲會員國履行其義務,防止針對記者的犯罪,調查相關案件,將犯者繩之以法。也許盧偉聰對記者客氣有禮之餘,更當嚴正處理相關投訴,並教育警員如何保護及不侵犯記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