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海外簽證處的一名女僱員,獲她的加拿大外交官丈夫擔保,申請配偶移民結果被拒,原因是其丈夫在做擔保時雖是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因居住在國外,不具備擔保條件,除非他當時是公民。該外交官其後上訴亦遭駁回。
最新一期《移民資訊彙編》(Lexbase)收錄了上述案例。該刊主編、溫哥華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解釋,雖然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可以擔保符合規定的家庭成員移民,但法例規定,永久居民作為擔保人時,必須居住在加拿大境內,公民則不受此限制,也可以在境外作為擔保人。
上訴時雖已入籍 法官判敗訴
他指本案顯示,即使是在海外簽證處為加拿大政府辦理移民案件的加拿大外交官員也面臨這個困境。該女士的丈夫(也是加拿大外交官)由於在申請擔保她時,還是永久居民而不是加拿大公民,因此無權擔保她,因為他們當時居住在海外。如果是加拿大公民,即使在加拿大境外居住,也可以作擔保申請。
當她的丈夫提出上訴時,儘管他已經是加拿大公民身份,但法官要看的是他在提出申請時的身份,而不是他在上訴時的身份,所以上訴失敗。這項法律讓很多人受到影響,即使是加拿大的簽證官也不能倖免。
法庭文件顯示,雖然他們夫妻養育了3名子女,且他們在加拿大取得了成功,可作移民的典範,也為加拿大和國際非政府組織做了許多貢獻,但要考慮其是否符合移民的條件,首先要確定這位丈夫的擔保人身份,在提出申請時是否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