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華裔戶主用門鈴揚聲器向鄰居吵鬧 違規18次被罰900元

加拿大都市网

【星島綜合報道】民事裁判官裁定一戶城市屋兩名戶主多次使用門鈴攝錄機附設的揚聲器向鄰居大吵大鬧,用語涉及「污言和侮辱」,構成了滋擾。

根據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周五(26日)公布的裁決,陳康榮(Hon Wing Chan,譯音)及張紅(Hung Angela Cheung,譯音)因違反禁止不合理噪音的附例,被處以900元罰款。

在卑詩省,多層式住宅樓宇和城市屋的公有資產由分契式住宅管理公司擁有,並由業主委員會管理,並負責制訂相關附例。

裁判官威克(Alison Wake)在判決書中寫道:「這次裁決的罰款,大部分與戶主從門鈴發出的噪音有關。具體而言,管理公司指兩名戶主利用門鈴,將他們的聲音投射到整個分契住宅的公共區域,包括向其他住戶大叫大喊和使用不恰當的語言。」

陳和張被罰共18次,每次罰款50元。

該住宅的噪音附例規定,當聲浪干擾到他人使用和享用其物業時,有關的噪音就屬於不合理,並構成滋擾。

判決書解釋說:「要符合這標準,噪音必須達到一般人無法忍受的水平。」

陳和張未有對他們曾經使用Ring門鈴攝錄機的揚聲器或對講機提出異議,但辯稱噪音是從他們的住宅範圍內發出,而不是在公共區域,因此管理公司沒有理據以他們發出噪音為由處以罰款。

噪音多在深宵發出

兩人還表示噪音的音量很小,沒有傳到公共區域,然而審裁處在翻查了影片證據後表示不同意此說,並指影片顯示噪音在對面街都能聽到,而且叫喊聲經常發生在晚上大約10時或11時。

裁判官表示:「我作出這項裁決是依據事件發生的頻率、使用了污言和侮辱性語言、事件的嚴重程度,以及這些事經常發生在深夜這幾個事實。我認為,一般人會覺得這些噪音是無法忍受的。」

然而,審裁處基於管理公司沒有遵循適當的處罰程序,下令取消其中兩項50元的附例罰款;出於同樣原因,亦駁回了管理公司要求追加850元罰款的要求;同時拒絕頒發要求戶主拆除門鈴攝錄鏡頭的命令,因為業主委員會的附例本身,並無禁止裝置這類設備。

審裁處的頒令明確命令陳和張必須遵守業委會禁止不合理噪音的附例。裁判官補充說:「鑒於在是項糾紛中發生的事故次數之多,作出這個裁決是合理的。」

(美聯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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