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自己的房子也不行?溫哥華3業主被課罰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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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溫哥華3位分契物業(Strata Property)的業主被法庭裁定違反規定,必須為未經許可出租單位支付8,500元的罰款。

卑詩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簡稱CRT)周三(1日)發佈裁決,法庭副主席坎布雷(J. Garth Cambrey)表示,業主Wendy Chow、Patricia Fong和Troy Gebhart在2022年6月至11月期間,違反出租限制附例(bylaws)的規定,將他們的單位出租。

物業管理部門要求他們支付9,500元的附例罰款。

但3業主表示,物業管理部門根據附例准予其單位作為12個出租物業之一放租。

Chow還擁有該大樓的另一個單位。

物業聲稱,Chow在擔任業主立案法團(strata council)成員時,通過插入有爭議的單位,從而調整了物業出租的等候名單。

物業稱Chow在更改候補名單時存在利益衝突,且未能披露,違反了《分契物業法》(Strata Property Act)。

但Chow不同意,她稱自己只是糾正一個行政錯誤。

坎布雷拒絕回應這項指控,並表示審裁處無權追究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在履行職責時所採取行動的責任,包括不披露利益衝突。

坎布雷表示,3位業主是於2017年5月25日購買了該單位,並立即租給格布哈特(Gebhart)的父母,該對夫婦一直住到2022年5月搬出。

然後,他們從2022年7月1日起將該單位租給其他租戶。

就在那時,物業經理致函他們,通知其出租行為違反了將出租限制在12個單位的附例規定。信中還指,他們未能獲得業主立案法團的書面許可,同樣違反了附例規定。

信中稱,他們可能因此被處以每7天500元的罰款。

業主請求於2022年7月25日召開法團聽證會。

2022年8月4日,物業經理通知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已決定對他們處以500元的附例罰款,其中包括持續罰款。

坎布雷裁定3位業主違反附例,須支付8,500元的罰款。

圖: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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