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北溫一名房東以女兒打算搬來住為由驅逐房客,但近一年後仍沒有人搬進來,卑詩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最近裁定,房東必須向前租戶支付46,000元驅逐費。
加通社報道,卑詩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勒令北溫哥華一名房東必須向他的前房客支付超過46,000元賠償金,因為他未能履行其所陳述的驅逐理由。
據6月6日發佈的裁決,租客泰勒(William Taylor)自2019年11月起一直租住位於Leovista Avenue的房子,房東Ali Shigani(應該是新房東)於2022年7月購買該房產時,起初告訴泰勒打算拆除房子重建,但後來改變了主意,稱他的女兒因健康問題而苦苦掙扎,在進行一些整修後將會搬進房子,其後,Shigani稱自己也將搬入。
泰勒於當年11月搬出,並收到了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補償。但是在泰勒搬出後,「注意到房東和他的女兒都沒有搬進這所房子,而且正在進行更大規模的翻修工程。」
《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規定,「如果房東或其近親打算善意地佔用租賃單位」,可以驅逐租戶,但如果他們不遵守規定,租賃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RTB)的仲裁員,就有權命令房東向租戶支付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費用。
就泰勒而言,這筆金額為46,384元。
此案仲裁員站在泰勒一邊,認為終止租約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如果房東是因為要使用房產而終止租約,就不能優柔寡斷。房東的通知指出,自己將搬進出租屋,然而,「我發現房東沒有誠意,自己的一個或多個孩子也無意搬進出租單位,只是為了其他目的而裝修。」
但Shigani不服RTB的裁決,入稟卑詩最高法院提出司法複核。
Shigani辯稱,仲裁員沒有充分考慮到他情有可原,他稱最初發出通知是為了女兒的穩定和健康,打算讓她搬進家裡。然而,在驅逐通知發出後,她的病情惡化了,家人因此沒有遵照執行。
法官蘇克斯托夫(Sandra Sukstorf)同意仲裁員的推理確實存在錯誤,具體來說,她混淆了法律要求驅逐本身應是善意的,以及要求房東落實所陳述的驅逐原因。
但蘇克斯托夫仍然認為,仲裁員鑒於有關證據最終做出了合理的決定。
她指出,仲裁員也承認房東女兒的健康狀況確實惡化,但「記錄中似乎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解釋,為什麼房東不能搬進這處房產。」房東被指向仲裁員提供的證據有些矛盾。
蘇克斯托夫承認,罰款的數額並沒有根據個人情況浮動,而補償12個月的租金對於在裁決中處於不利的一方來說,「可能顯得不公平。」
「雖然我對房東的處境表示同情,但立法……相對嚴格,而且本來就是如此,」她寫道。
圖: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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