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山火被罰款10萬男子贏得上訴 官判重新仲裁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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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綜合報道】卑詩一名男子在2019年因露天焚燒引發山火,並導致消防費用超過10萬加元,獲判可上訴

據CTV報道,2019年5月10日,卑詩山火服務處(BC Wildfire Service) 發現惠倫(Eldon Whalen) 向該部門舉報的火災負有責任,之後代表林木廳長,責令惠倫支付3,000元的行政罰款,另加100,688.12元的消防費用。

這場大火共燒毀了卑詩省西北部斯基納-斯蒂金地區(Skeena-Stikine Region)的11.5公頃土地,其中大部分是私人土地

山火撲救人員於2019年5月16日將火勢列為「已受控制」,並於當年6月17日撲滅。

惠倫向林木廳上訴委員會就山火部門的命令提出上訴,該委員會在去年6月發佈的決定中維持了處罰。 然而,周三時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塔門(Michael Tammen)發現該委員會在適用法律時犯了錯誤,並命令其重新考慮此案。

惠倫在上訴陳述中辯稱,委員會犯了幾個不同的法律錯誤。

雖然塔門拒絕承認犯了兩個錯誤,但他同意惠倫的第三個錯誤論點:委員會採用了不正確的法律測試來辯護「事實錯誤」。

根據《山火法》,當一個人被指控引發山火時,他們可以使用的辯護理由之一是辯稱他們犯了事實錯誤。也就是說,他們真誠地相信一系列情況,如果這些情況屬實,則意味着他們沒有違反法案。

惠倫向委員會提出了這樣的論點,聲稱他在撲滅山火後多次重新到訪最終引發山火的二級露天燃燒地點,並真誠地相信火已經被撲滅。

委員會裁定,惠倫的事實錯誤辯護沒有成功,因為他沒有證明他知道火災尚未撲滅是不合理的。

塔門的決定顯示該委員會「似乎已經接受了」惠倫所宣稱的信仰的誠意。然而,委員會錯誤地將事實辯護的錯誤解釋為需要額外的一層證據,而這實際上並不是必要的。

塔門的決定寫道:「委員會發現上訴人在成功辯護之前需要清除第二個明顯更高的障礙,因此犯了錯誤。」

塔門解釋說,惠倫要成功地為他的事實辯護錯誤,所需要的只是陳述他相信火災已被撲滅的理由,以及他得出這一結論所遵循的思維過程。

決定中寫道:「在分析過程中,委員會當然可以考慮上訴人為評估火災是否被撲滅而採取的步驟是否充分,即合理。」

「然而,在考慮事實錯誤之前,委員會並沒有考慮上訴人可能採取的以及委員會認為應該採取的所有步驟,然後再考慮事實錯誤。這些問題很可能是與盡職調查的辯護相關,但不適用於上訴人的辯護,即他真誠地相信火災已被撲滅,因此不存在逃逸的風險。」

基於這些原因,塔門允許惠倫的上訴。然而,他沒有用自己的決定代替委員會的決定,而是選擇將案件移交給委員會,由另一位仲裁員進行新的聽證會。

(圖:加通社資料圖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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