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綜合報道】素里一戶城市屋(townhouse)的租戶接獲業主通知終止租約及必須遷出,以便將房屋出售。新買家在報價後因為融資出問題,結果退出了交易。住宅租務署(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認為買家仍須負上賠償責任,須依例向原租戶賠償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款項。
買家同時還蝕掉了3萬元已付給業主的訂金。
獲得2.77萬元賠償的原租戶魯比奧(Marcia Rubio)和希亞路( Oscar Hierro)對判決表示滿意,但強調他們寧可留在原處居住,因為現在搬到蘭里市,子女上學路途遙遠,每月租金支出更多了450元。
他們於去年4月搬出,表示從沒收到來自買家的消息,也一直不知道買賣交易告吹,直至後來有鄰居告訴他們。
被判賠款的買家是巴希爾(Humaira Bashir)及奇瑪(Shammas Cheema),後者是地產經紀,在初次報價後才加名成為共同買家,因此沒在判決中提及。
奇瑪表示尊重租務署決定,但會考慮上訴。買方因為融資問題,交易在最後一刻告吹。其時原租戶已遷出。
奇瑪稱,事前已警告過業主,按揭貸款可能批不出來,業主應該讓原租戶知道。
租務署指,在買方提出的報價中,並無附帶條件,因此即使買方出現財務或其他問題,仍有責任履行交易。由於是買方導致業主向原租戶發出終止租約的通知,因此買方須負起賠償責任。
據悉交易告吹後,業主沒收了買方的3萬元訂金,另向買方回付1萬元,之後已將單位再次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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