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表述或合理思維? 7大法官裁決現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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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終以4票對3票,維持卑詩省上訴法院裁決,駁回黃永華上訴。 Twitter
 
星島日報訊
 
卑詩省一名中國籍男子,6年前被警方控以一項販賣可卡因罪名。他在法庭認罪並被判囚9個月,在服刑期間他才意識到自己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會因此受到嚴重影響。當事人為了保住永久居民身分,接連向卑詩省上訴法院和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以未被告知嚴重後果為由撤回其認罪,但兩次上訴均被駁回。這宗案例圍繞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允許被告撤銷先前的認罪協議,在加拿大法律界引發了廣泛關注。

 

主審案件的7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對於駁回還是接受上訴人撤銷認罪的請求,出現兩派不同意見。最終裁決是以4比3多數決定駁回其上訴。

兩派法官大致同意被告請求撤銷認罪應該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告認罪時沒意識到相關法律後果;二是被告要合理證明,如果當初知道有關後果,意識到認罪會對自己的權益不利,就會採取完全不同做法。

兩派法官均同意本案當事人符合第一個條件,即當初認罪時沒有被告知全部資料,未了解認罪的嚴重後果。但對於第二個條件,即如何認定被告若知情時,到底會不會採取不同做法,法官存在不同意見。一派認為應該根據當事人的主觀表述來判斷;另一派認為應該看一般「合理思維的人」在類似情況下如何做。這一分歧導致法官對判決上的分歧。

保障司法穩定 支持卑詩原判

支持維持卑詩省上訴法院判決、駁回當事人撤銷認罪請求的4名大法官認為,不輕易改變或是撤銷認罪協議,對於保障司法行政的穩定、高效和嚴肅性十分重要,也符合社會利益。當然認罪必須是在被告自願、充分了解所有資料及對自己的決定毫不含糊的情況下作出。所謂「充分了解所有資料」,是指被告應完全意識自己被指控罪名的性質,以及認罪後面臨的後果。

這4位法官認為,被告以「未充分了解法律相關後果」為由請求撤銷認罪,必須要令法庭相信,他在得知缺失的資料後,在「主觀」上相信認罪給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被告要透過宣誓書確立,如果充分了解法律後果,在主觀上一定會作出完全不一樣的選擇。

4位法官同意當事人當初認罪時,沒有充分了解對其移民身分的影響,因此認罪決定是「盲目」(uninformed)的。但他未能在上訴期間確立合理的可能性,證明當初如果了解認罪的法律後果,他就會作出完全不一樣的選擇。他雖然簽署宣誓書,但在法庭做證時沒有成功令法官相信,當初了解法律後果時會作出不一樣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允許他撤回自己的認罪決定。

另外3位大法官主張允許被告上訴,撤銷原認罪協議,把案件發回重審。他們在判詞表示,被告認罪後要面臨失去永久居民身分及被遞解出境的風險,在客觀上已經是非常嚴重後果,已構成法例所指「法律相關後果」。

首席資深3法官主張允許上訴

但要同意當事人撤銷認罪僅是第一步。第二步還要證明認罪給當事人利益造成「司法損害」並引發「司法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要證明第二步,法官必須合理相信當事人如果事先知道後果,會採取不一樣的做法,如不認罪或在其他前提條件下認罪。 證明這一點的標準是「合理的可能性」,法庭要「客觀」看待缺失的資料,對於被告所造成特定的影響,考慮一個正常的普通人在面對與被告類似的處境時,在充分了解全部資料的情況下,是否採取不同作法。

3位法官認為在本案中,一種「合理的可能性」是處在與當事人類似情況下一個思維合理的人,若知曉認罪的嚴重後果,都會作出不一樣的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3位法官認定認罪給當事人造成司法損害,也引發司法不公問題,所以應該同意當事人撤銷認罪。他們的觀點雖然因為佔少數而未獲採納,但值得注意的是,持這種主張的3位法官中,包括前任及現任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一位最高法院最資深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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