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移民擔保妻子被拒 事件曲折看點頗多

加拿大都市网

Canada Day celebrations at Toronto's Harbourfront. July 1, 2010.

一位中國移民試圖於2009年擔保與他生了兩個女兒的現任妻子移民,卻被移民部拒絕,2012年上訴也不成功,至2016年他第二次申請,在2018年也被移民官拒絕,他於是提出司法複核,但亦遭駁回。原因是他在第一次被拒後,沒有申請司法複核,卻在6年後才有行動,早已錯過時機。

由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主編、最新一期《移民資訊彙編》(Lexbase)引用了中國大陸移民張先生的案例,來試圖說明加拿大法律系統中的既判力(res judicata)概念,亦稱「既決事項」。

就是說,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就案件作出終局判決後,在原當事人間不得就同一事項、同一訴訟、同一請求再次提出訴訟。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最終決定。

根據法庭文件顯示,本案當事人張先生,於2002年在中國遇到了他的前妻,一位加拿大人。2005年他們結婚後,她擔保他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隨後張先生於2006年10月移民抵達加拿大。他們於2008年6月離婚。

而張先生要擔保的現任妻子,也是他於2002年在中國結識的,並於次年開始約會。他稱這種關係在2004年結束,當時她告知他懷有他的孩子。他不相信,就中斷了交往。她於2005年生下了他們的第一個女兒。

移民後與前妻離婚

張先生聲稱,直到2008年,通過彼此的熟人告知他女兒的出生,他才意識到女兒的存在。此後不久,他與現任妻子的關係重新燃起。二人於當年較後時間結婚。他們在2011年生了第二個女兒。
張先生於2009年首次申請擔保現任妻子移民。該申請被拒,上訴也沒有成功。根據移民上訴庭2012年的裁定,駁回上訴的原因是法官認為,張先生與前妻離婚的動機,是為了其現任妻子可以移民。張先生當時沒有尋求對該決定的司法複核。

2016年,在他獲得加拿大國籍10個月後,張先生第二次提交了擔保申請。次年,簽證官再次拒絕了該申請。張先生未向移民及難民部轄下的移民上訴組(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簡稱IAD)提出上訴,但這次他尋求對該2018年的裁決進行司法複核。

資料顯示,依據既判力的基礎理念,其一是禁反言原則,簡單來說,即是要當事人「說話算數」。既然當事人在訴訟上已獲得充分的權益主張,以及提出證據的機會,對於因此而作出的判決,自當承擔判決的結果。第二,為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公平,不應該重新捲入已經不能再行辯駁、已經確定的裁判。此外,為了維護法院的尊嚴,也必須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

聯邦法官認為,2012年的決定主要基於這對夫婦的婚姻所引起的各種變化和矛盾之處的證詞,包括他們分手的原因和時機。2018年IAD認為,沒有新的證據足以打消對張先生的信譽的擔憂,其故事還有許多不能填補的空白,不足以證明其第一次婚姻的真實性。

總之,張先生的妻子是否有資格被認定為配偶,這是先前的訴訟,並最終由IAD在2012年裁決。當時是尋求對該決定進行司法複核的時候。申請人應在那時,而不是6年後,才盡自己最大的努力。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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