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偷信用卡被遞解 複核被駁回怪無提供傳譯及法律代表

加拿大都市网

法官认为该华生在辛力加学院攻读国际商业,理应能应付英语。互联网
法官認為該華生在辛力加學院攻讀國際商業,理應能應付英語。互聯網
有中國留學生因盜竊他人信用卡罪成被遞解出境。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名來自中國25歲留學生,去年初涉嫌盜竊他人信用卡罪成,被判軟禁在家170日,他之後申請在加工作簽證不獲受理。該學生不服聯邦公民及移民部決定,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複核,原訴人指移民部的決定程序欠公允,法官不認為移民部裁決存有任何偏見及錯誤,裁定留學生敗訴。

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複核中國留學生,在2012年9月獲簽證到辛力加學院(Seneca College)升學,去年1月被控盜竊信用卡,被法庭判處170日在家軟禁,去年5月向移民部申請畢業後工作簽證,在7月時被移民部否決申請。
之後事主接到移民部通知,稱會在8月審閱聽證其申請,原訴人與其法律代表出席第1次聽證會,由於原訴人法律代表稱需重寫部分提呈文件內容,主持聽證的移民部代表應原訴人要求,將聽證會延至9月,最終原訴人被移民部裁定因干犯罪行需遞解返原居地。
原訴留學生對移民部遞解令不服,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複核,質疑移民部於第2次聽證時,明知其英語程度有限且沒有法律代表與傳譯員在場,仍繼續聽證過程而作出上述裁決,存在錯誤與程序不公,要求重新審視移民部決定。

 

官信留學多市英語能力

聯邦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原訴人提出4項質疑,包括原訴人能說及理解英語有限,是否導致移民部作出錯誤決定;原訴人若有機會於法律代表陪同出席現聽證會,是否能彰顯公平性;移民部總結原訴人干犯嚴重罪行是否出錯;移民部有否證據證明,是原訴人放棄在聽證時使用傳譯員及法律代表權利。
法官形容原訴人司法複核重心是聽證程序公正與否,首先原訴人聲稱自己英語能力薄弱,若沒有傳譯員協助,對聽證程序並不清楚,不過法官相信原訴人於2012年到多倫多留學,在辛力加學院攻讀國際商業,英語該能應付自如,據移民部聽證會紀錄,原訴人出席聽證會時,表達對基本狀況甚是理解,紀錄亦顯示當移民部代表清晰問其是否明白程序時,原訴人清楚地回答:「是(Yes)。」
不過,原訴人指稱,其中一項有關移民部代表錯誤填寫詢問他是否需要傳譯員時剔了「是」,其後才改回「不是」,移民部解釋是填寫文書者出錯,法官接納解釋,相信事件純粹是手民之誤。
被判有罪須擔所有責任
另外,原訴人指於第2次聽證會上,移民部代表在明知原訴人有法律代表,仍准許原訴人法律代表缺席沒有提出質疑,原訴人指他曾向移民部代表明言,其律師沒有出席,移民部代表指原訴人毋須律師並繼續聽證會程序,認為原訴人明白整個過程。
法官稱觀乎移民部提呈聽證紀錄文件,相信即使原訴人律師在第2次聽證時有出席,未必會對遞解令有幫助,法官傾向相信其代表律師,只會將聽證再一次推遲。
法官認為當時原訴人沒有打算反駁自己被判刑之事實,反而是當他發現自己被移民部下達遞解令後,才驚覺欲質疑自己刑事紀錄是否應為移民部接納,原訴人擬在本國尋找工作及申請永久居民身分,法官明言根據法律,當原訴人被判有罪後,在宣誓書中稱「願意承擔所有責任」,這就包括其在並非本國公民情況下被遞解出境之情況。
法官基於上述種種原因,相信移民部代表在審核此宗個案時,沒有存在誤判與程序不公,裁定原訴留學生司法複核敗訴。

share to we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