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子被取消永居權 稱為病母長留老家 越洋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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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华妇因居住期不足遭加国移民部门取消移民身分。资料图片
一名華婦因居住期不足遭加國移民部門取消移民身分。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名中國大陸女子因未能達到加拿大永久居民居住要求,五年間只住了235天,僅是法例需要的約三成,被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取消其移民身分,於是越洋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局提出上訴,近日再被駁回。

上訴人為中國大陸女子,於2004年8月受丈夫擔保,依家庭團聚類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在取得移民身分後,她先後以照顧在大陸的父母為由,長期在大陸居住,未履行做為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居住的義務。
上訴人在2013年10月經由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館,申請加拿大臨時居民簽證(temporary resident visa),使館移民官認為她未符合加國移民法要求而拒絕。當事人於是越洋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局(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的移民上訴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上訴,並透過越洋電話參與出庭聽證。

移民難民局移民上訴庭計算顯示,上訴人在取得永久移民身分後,於2004年在加國居住了42天,之後長期在中國居留,在2007年返回加拿大居住了67天。2008年在加拿大居住了149天,2009年由於其加國公民的丈夫訪問中國86天,這段時間依移民法可以算作是上訴人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

移民上訴庭法官指,自2008年6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這5年內,上訴人在加拿大實際居住的時間為149天,僅滿足了永久居民五年必須居住滿730天的五分之一。即使將其丈夫2009年返回大陸的86天,也算做其在加居住時間,她的加居時間亦只得235天,只佔其應居住730天的32%。

上訴庭質疑照顧母親安排

上訴庭再考慮上訴人移民前後9年時間裏,在加拿大實際居住的時間只得344天不足一年。她在加拿大從未就業,也未擁有任何物業。她與加拿大唯一的聯繫是有一名25歲的女兒及前夫的一名姐姐。相反她於2005或2006年起一直與她母親在大陸一起生活。

上訴人對於她在加拿大實際居住時間未達到移民法要求沒有異議,但申明她必須返回國照顧母親,以致未能滿足其居住要求。移民上訴庭法官指這種說法勉強。上訴人聲稱其父在2004年10月去世後,其母病情惡化需人照料。雖然上訴人在大陸還有一位哥哥和一位姐姐,且居住離其母並不遠,當事人聲稱其母已不能辨認其他兩位子女,只有當事人對其照顧及送葯給她吃時才接受。上訴庭對這一說法表示懷疑,指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母的病情,且現時上訴人申請人返加時,又聲稱其兄姐可以代為照顧母親,令人質疑為何之前不可以做出這樣安排,而一定要其返回大陸。

上訴人又希望法庭以人道理由,准許其回加拿大與其女兒團聚。法庭認為其女兒現已經25歲,是加拿大公民。即使上訴人失去加國永久居民資格,其女兒日後並沒有任何障礙可以返回中國探望她,上訴人本人亦可以持訪問簽證或是申請超級簽證重回加拿大探望其女兒。

法官強調,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並非輕易可以取得,亦不能僅作為當事人方便返加訪問時使用的證件。為此駁回有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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