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塵肺病?動用刑法要慎之又慎

加拿大都市网

(文章首發於央視網《見識》欄目)

貴州航天醫院三名做塵肺病鑒定的醫生,遭到刑事指控。去年年底,當地警方認定他們對塵肺病的診斷差錯達92%,造成3000萬社保資金流失,以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予以羈押。目前,案件已經處於檢察院第三次審查起訴階段。

  這也是全國首例「職業病醫生因診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細思之,疑竇叢生。

  職業病的診斷是否有錯誤?「錯診」是否應該上升為刑事犯罪?以刑事手段處理醫生的「錯診」,背後是否涉及利益之爭?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表示,案發是「因為有企業舉報到貴州省人社廳,認為他們那邊的工人為什麼那麼多塵肺病,有套取社保金的嫌疑」,公安直接立案了,經過一年多的偵查,公安並未找到醫生「詐騙」的證據,然後就適用了「失職罪」的罪名。

  首先,醫生被追究的罪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一個相當鮮見的罪名,其源自原來的「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這個罪名主要適用於國有單位員工(不是國家公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企業虧損、破產;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可以適用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員工在救險救災等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作為刑事犯罪的「失職罪」,區別於普通行政處分中的「失職」,它必須具有刑法上的「應受懲罰性」,從犯罪結果來說,必須是十分嚴重的;從犯罪的主觀意圖來說,此罪是過失犯罪,其主觀上要對於犯罪結果抱有「嚴重的過錯」,而不能是正常工作中一般性的失誤。

  醫生的診療行為是基於醫學規範,受限於診斷手段、醫學知識以及病人的主觀陳述,這種專業判斷是否應該放在一般國企員工的「失職」的大筐里?這個罪名本身是對於權力濫用的約束,國企事業單位的員工,雖然不是公務人員,但手裡也掌握一定公權力,要避免這種權力被濫用,所以要設置「失職罪」。而醫生的醫療診斷本身是基於技術規範,並不是基於公權力,這也正是之前幾乎沒有醫生因為「誤診」而被追究這個罪名的原因。

  其次,回到所謂「塵肺病的誤診」問題。

  職業病認定本身有嚴格的程序,並不是三個醫生能夠一手遮天的,它需要對於勞動者進行數字化拍片,然後進行隨訪、再做高千伏射片,最後才交由三位有資格的職業病醫師「看片」。

  輪到三位被捕的醫生來鑒定的病人,已有嚴重的塵肺病嫌疑,所以,一般不存在惡意顛倒黑白診斷的可能性。

  塵肺病是一種嚴重的職業病,被稱為「上半輩子用命來換錢,下半輩子用錢換命」,一旦不能夠被鑒定為職業病,就不能夠得到相應的醫療保障,當事人只能是在絕望中「等死」。

  勞動者能否被正常鑒定為職業塵肺病患者,在考驗社會的良心。

  就這起誤診被追究刑事犯罪的案件來說,貴州當地有相當多的小煤礦,且勞動條件並不好,案件起因於當地企業舉報醫生,其中又涉及了社保部門的「惜保」因素。

  塵肺病診斷,本來是個醫學問題,卻涉及到煤礦企業,勞動者以及社保部門的利益博弈。這背後的複雜勾連為此案增添了太多的想像空間。

  醫學診斷問題,首先應該在醫學共同體內解決,驟然把塵肺病的鑒定糾紛定性為刑事犯罪,無疑是要倒逼着相關的醫生,把槍口壓低,「從嚴」掌握塵肺病的鑒定標準,這不符合醫療規範,是用司法力量扭曲醫學診斷標準。

  刑罰應當有必要的謙抑精神,醫生的誤診(診斷爭議)和與病患共謀騙取社保,處罰手段應該判然有別。如果醫生沒有通過診療進行利益輸送,就動用刑事手段,倒逼着醫生「鑒定不出塵肺病」,這是對於科學以及塵肺病患者雙重的羞辱和傷害。(作 者:沈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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