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維權 造謠其吸毒博主被判賠3萬並道歉

加拿大都市网

昨天,海淀法院一審判決網友王某構成侵權,賠償明星吳亦凡各項損失3萬元。此前,因認為新浪微博用戶王某將其低哼音樂的神情狀態描述為「疑似毒癮發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並配以相關視頻,吳亦凡據此提出侵權訴訟。

  案件宣判結束後,作為負責全市絕大部分網絡名譽權案件審理的海淀法院,發佈了2013年到2018年度《網絡名譽權案件審判白皮書》,其中顯示,近五年來,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新收案件數量正在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增加,2018年上半年網絡名譽權案件數量,已經與2017年全年持平,而此類案件的類型,也從以往的名人明星侵權,媒體侵權,逐漸發展到當事人之間互相「起底」「對罵」等,形式越來越多元化、複雜化。

  吳亦凡起訴網友侵犯名譽權獲賠償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對吳亦凡起訴微博網友王某以及新浪微博一案進行了宣判。

  藝人吳亦凡訴稱,2017年12月15日,被告王某在個人新浪微博賬號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吳亦凡疑似毒癮發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內容,對原告進行誹謗,同時配有原告參加活動的視頻內容,該視頻內容被網絡用戶惡意剪輯、捏造原告吸毒疑似毒癮發作。

  吳亦凡稱,此等網絡暴力行為已使其公眾形象遭受了嚴重貶損,並已構成對其名譽權的嚴重侵犯。根據公證取證錄像顯示,王某的粉絲量高達101462人次,傳播範圍極其廣泛,負面影響極其嚴重。

  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運營方,未盡到平台責任,故起訴要求微夢公司刪除相關侵權微博,王某向吳亦凡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55萬元。

  微夢公司辯稱,作為微博平台的經營者,僅負責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並未對涉案微博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內容的存在並不知曉。目前,該微博內容已被用戶自己刪除。因此,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被告王某辯稱,涉案微博中的視頻並非其製作,屬於跟風轉發。涉案微博內容確實不屬實,發佈的微博內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同意向吳亦凡賠禮道歉;關於經濟賠償,因其收入水平較低,沒有能力承擔高額賠償,同意在合理賠償範圍內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吳亦凡3萬元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亦凡為知名演藝人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文娛影響力,應屬公眾人物範疇。作為娛樂明星,原告在公眾場合的言談舉止,屬於公眾關切內容。

  本案所涉事件源起原告在公共場合的特定行為,在等待媒體採訪時低哼音樂的舉止狀態。作為娛樂公眾人物,原告對社會公眾就此事表達的關注和討論應予以容忍、剋制。但相關評論應合理、有據,符合社會常識性認知、評價,而非肆意「抹黑」、惡意詆毀。

  本案中,王某在涉案微博中發佈吳亦凡疑似毒癮發作並配以視頻,將原告參加公開活動等待媒體採訪時的舉止狀態解讀為「疑似毒癮發作」,引發公眾產生吳亦凡「涉嫌吸毒」的認知結論可以彰顯出王某詆毀原告吳亦凡聲譽的故意或過失。

  涉嫌「吸毒」的消極評價對娛樂明星而言,無疑會嚴重降低其社會評價和商業價值,超出其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

  法院認為,縱觀被告王某某發佈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傾向、誤導後果等因素,其發佈涉案文章具有主觀惡意,侵害了原告吳亦凡的名譽權。

  微夢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並未直接發佈涉案內容。同時,微夢公司應當事人申請,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賬號的註冊及涉案微博的閱讀量信息,履行了平台義務,不承擔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王某對吳亦凡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

  ■ 關注

  個人網絡罵戰 法院多引導協商

  宣判結束後,海淀法院發佈了2013-2018年《網絡名譽權案件審判白皮書》。

  法院介紹,對於不同類型網絡名譽侵權案,中關村法庭分別採取了不同的司法保護規則進行裁判引導。

  對於惡意利用網絡傳媒手段散布謠言、誹謗詆毀、侮辱人格的侵權人或者教唆、幫助甚至對侵權言論推波助瀾,擴大傳播的網絡傳媒企業,法院加大侵權責任制裁的力度。

  對於基於公共利益訴求或正當公眾興趣發表的質疑、規勸、批評甚至反對的輿論監督言論或公開論戰,法院在不存在直接侮辱人格的情況下,對原告課以了更高的容忍義務,擴大此類言論發表的自由範圍。

  對於近幾年常見的、基於個人之間網絡罵戰的言論和相關訴求,法院更多引導互訴原被告之間協商解決,彼此消除給對方造成的不利影響,如果雙方堅持要求法院裁判,為體現正確的司法導向性,則會採取責任均衡承擔的裁判方法,引導形成合理的裁判預期,避免此類案件的不斷增長。

  昨天的案件並非吳亦凡首次經歷類似案件。2016年11月,楊某在微博中發佈有關吳亦凡「召妓召到日本」等內容,並鏈接「吳亦凡不改人設,召妓召到了日本!」的博客文章。吳亦凡以其名譽權遭受侵害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令楊某在其網絡賬號主頁首頁連續三十日發佈聲明向吳亦凡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20000元。對於維權費用,法院綜合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依法確定為11300元。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公眾人物雖具有不同於普通民眾的特點,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影響力,其向社會公眾傳播的言談舉止、行為事迹會對社會公眾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社會公眾知情權利面前,公眾人物相應的人格權受到限制。

  公眾人物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公民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應當受到一定限制,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無端對他人名譽進行侮辱、誹謗,亦構成侵權,需承擔法律責任。

  ■ 數據

  網絡名譽侵權案平均每年增2倍

  據統計,近五年來,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網絡名譽權案件新收案件數量正在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猛增。相較於2014年,2015年經歷了爆髮式增長,2015年新收案件比2014年同期增長3.62倍,而全年案件總量同比增長4.4倍。2016年新收案件數量有小幅度下降,而全年案件總量與2015年持平,2017年新收案件量同比增長93%,全年案件總量同比增長68.82%。

  至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與2017年全年新收案件量幾近持平,如果保守估計下半年新收案件等量增長,那麼全年案件總量同比增長將高達96.17%。

  中關村法庭庭長陳昶屹介紹說,從此類案件賠償情況來看,與案件猛增情況相比,近五年來網絡名譽權案判賠額度保持了相對穩定,精神損害賠償判賠額一般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對企業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一般在50000元到200000元之間,個別案件判賠達到500000元;對個人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一般在100000以下。這些判賠額度會隨着我國加大對人身權保護的力度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發展而不斷調整。

  ■ 案例

  崔永元方舟子案雙方「刪文道歉」

  2013年9月起,方、崔二人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在微博中展開爭論,方舟子起訴稱崔永元許多言論沒有事實依據,且崔發表了數十條對方侮辱、誹謗的微博,侵害了方的名譽權。方舟子要求崔永元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30餘萬元。

  崔永元反訴稱,方舟子微博中使用侮辱性語言對自己進行辱罵,向方索賠67萬元,並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雙方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包括如下情況:一、明顯依據不足的言論;二、惡意貶低對方人格的言論。「綜合考慮二人陸續發出針對對方的幾十條、上百條微博的前後背景和具體內容,雙方論戰從正常討論社會議題向惡意人身攻擊的性質轉變,均有藉機誹謗、侮辱對方的主觀惡意,均構成侵權。」

  法院最終判令雙方各自刪除侵權微博,並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雙方上訴後,二審維持了原判。

  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法官姚琳表示:「該案合理確定了微博領域中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姚琳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對涉及公共議題的討論,更需講求一定的議事規則。不應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化為「比人品」、「比下限」的競賽,使「對事」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

新浪新聞

share to wechat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加拿大邮政亏损7.48亿 商业模式不可持续前景堪虞

【视频】多伦多嫌疑人飞车冲撞拦路警员惊人画面曝光

有18种功能!COSORI电饭煲特价116.95

亚马逊50寸4K智能电视 原价599.99特价4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