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一華人比丘尼申移民受阻 沒報酬怎麼證明工作經驗?

加拿大都市网

佛教徒。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記者

多倫多的一名華人比丘尼在申請加拿大經驗類移民時,因其教規不能直接對她在加拿大的侍奉工作給予報酬,被視為沒有加拿大工作經驗,令申請受阻。其律師據理力爭後,該案撤訴。

移民資訊收錄多宗中止訴訟案例

本期的《移民資訊彙編》還收錄了多宗中止訴訟的案例。其中一例,即是有關一位持多次入境工作簽證來加的華人比丘尼。從其律師提出的中止訴訟申請中,可以看到在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對「報酬」作出清晰的定義,從而導致了移民官對工作的定義作出了狹隘的解釋。

該律師在之前的案例中找到了對「報酬」的解釋,該案的法官認為:「報酬作為對服務的付費,顯然有非常寬鬆廣泛的定義,其構成可以包括僱主提供的某種形式的付費、獎勵或者回報。」鑒於其定義的寬鬆廣泛性,這位比丘尼的代表律師認為,僱主在傭工期間給予僱員的支付其成本和支出的費用,也應視為間接報酬。

已獲兩次工簽證明有經驗

該比丘尼在加拿大期間,從其僱主處收到了相對於超過3.5萬元的報酬,但根據教規和信仰,這筆錢不是直接付給她,但很顯然與她在宗教工作中的服務有關。律師認為她所收到的間接報酬,符合移民部網站上對從事慈善工作者的工資和傭金的寬泛定義。

律師進一步指出,如果比丘尼的工作經驗不符合「工作」的定義,為何她又持有多次入境工作許可?根據加拿大難民與移民保護法規,義工可以不用申請工作許可,但慈善和宗教工作者,無論是否拿工資,都要申請工作許可。

鑒於加拿大政府已經兩次發給比丘尼工作簽證,律師認為,移民與難民保護法規中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一方面定義她為在加拿大工作需要工作簽證,但在她申請加拿大經驗類移民時,卻不能將她視為有加拿大工作經驗。

因此,律師指出移民官錯誤解釋了報酬的定義,從而導致了錯誤的結論。他進一步申辯,如果有兩個不同宗教的工作者,一個的教規可以直接收取報酬,而另一個只允許支付給其所需的生活費用等,前者就可被視為有加拿大工作經驗,從而申請移民,後者則不能,這也涉嫌宗教歧視,從而違背了《權利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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