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edia-proc.singtao.ca/photo.php?s=https://media.singtao.ca/wp-content/uploads/dushi_toronto/2024/05/Screen-Shot-2024-05-18-at-4.16.33-PM-696x505.png&f=jpeg&w=696&q=75&v=1)
多年的朋友因為樓花轉讓鬧翻!一方直接損失30萬…
這個真實案例發生在加拿大卑詩省的溫哥華,近日最高法院裁定,一名公寓業主有權保留其朋友在退出轉讓銷售協議前支付給她的30多萬加元購房款。
王偉珍(音譯,Wei-Jen Wang)和李偉琴(音譯,Weiqin Li)是「多年的朋友」,但他們的關係在李接手王購買開發中的公寓單位(樓花)的協議破裂後 不歡而散。
李起訴王,聲稱不存在這樣的協議,她支付的購房款 34萬($340,188) 加元應予返還。李還指控王存在欺詐性虛假陳述,但在庭審開始時撤回了這一指控。
王提出反訴,稱李已推翻合同,無權要求退款。她還聲稱,違約造成了價值 20 多萬元的損失,並請求法院判令李向她支付這筆款項。
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 Nitya Iyer 在很大程度上做出了對王有利的裁決,駁回了 李的指控,並允許王保留其昔日朋友的存款。Iyer 還裁定,由於李毫無根據的欺詐指控,Wang獲得特別費用賠償,但法官拒絕判給王所要求的損害賠償,裁定王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減輕這些損害。
房產和購買協議
根據法院判決,涉案公寓是位於溫哥華Cambie Corridor W. 63rd Ave. 開發商Marcon於2019年底竣工。
根據卑詩省評估局(BC Assessment)的數據,王的公寓單位有三間卧室和兩間浴室,居住面積為 1258 平方英尺。2024 年的評估價值略高於 160 萬元。
李接手購買的協議是在 2017 年底達成的,當時大樓仍在建設中。該協議採取了 “轉讓銷售 「(assignment sale)的形式,“轉讓銷售 “是指買方簽訂合同購買一處房地產,然後在交易完成之前將合同規定的權利轉讓給另一位買方。
法院判決解釋說,王和李在上海都有家庭,過去也曾在上海居住。2017 年,王在上海照顧母親時,李去看望了他們,王提到她剛剛在溫哥華購買了一處預售單位(樓花)。
雖然判決使用了”獲得”一詞,但它明確指出王實際上並不是簽署預售合同的人。相反,王的侄子 Haw Wang 才是購房者,他的母親 Lily Hui Hua Hsiao (蕭女士)支付了合同規定的定金。
判決書寫道:”預售合同明確規定,王先生有權在竣工後將預售單位轉讓給王女士,且無需支付額外費用。”王女士請王先生代為購房,並請蕭女士向開發商支付預售合同中規定的款項,因為他們都在溫哥華,而王女士在中國。”
判決書稱,當李在上海與王會面並表示有意購買該房產時,王同意將合同轉讓給她,而不收取轉讓費,”因為他們是朋友”。
隨後的安排是,蕭女士代表王向 Marcon 公司付款,但房款由李償還。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間,李決定不再繼續購買這個預售單位」,判決書寫道。”2018年11月,蕭女士通知李,第三筆定金將於12月到期。雙方就此進行了一些溝通。最終,李沒有支付第三筆定金。蕭女士代表王支付了押金。”
根據判決書,2019 年 1 月,李來到王在上海的家中,兩人發生了 “激烈爭吵”。
李要求王退還她已經支付的購房款,王拒絕了。
“這一事件標誌着兩人友誼的終結,”裁決書寫道。”李和王在大約一年的時間裏沒有再聯繫。」
誰違反了合同?
李索賠的主要論點是,雙方從未簽訂過由她接手購買公寓的合同,或者,如果簽訂了合同,也是王違反了合同。
通過審查雙方之間的微信信息,法官得出結論,雙方確實達成了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使該協議從未正式形成一份書面文件。
“在他們長期友誼的背景下,李在 2018 年 3 月 2 日明確表示她想要這套房產,並同意所有付款條件,這就形成了一份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判決書寫道。
“基本條款是雙方的身份、確定預售單位為房產以及購買價格。李向蕭女士償還 3 月和 6 月的定金,是支持雙方客觀上有意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合同這一結論的後續行為”。
得出這一結論後,法官認定李 “推翻 “了合同。
根據判決,”推翻”合同在法律上意味着以 “實質上違背合同目的 “的方式違反合同。
李爭辯說,王沒有及時將合同轉讓給她,從而推翻了合同,但法官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轉讓的時間是協議的關鍵條款。
判決書寫道:”即使在第三筆定金到期日之前進行轉讓是轉讓協議的一項條款,它也不是一項足以構成違約的重要條款。」
相反,法官認為,李拒絕繼續支付任何款項並要求退還她的錢款,從而推翻了協議。
判決書中寫道:”如果買方為購買房產支付了部分款項,包括通過轉讓協議支付了部分款項,但隨後又推翻了合同,那麼賣方有權在接受推翻合同後保留這些款項。」
因此,法官裁定,王有權保留李為購房所支付的 340,188 加元。
法官駁回了王提出的因李某退出轉讓協議而造成的 233,749 加元損失的索賠要求,認為王女士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抵消這些損失,例如將該單元出租。
“王未能證明她所主張的與抵押貸款利息、分層費用、物業稅、房屋保險費和投資收益利息損失有關的費用無法從她本可獲得的租金收入中收回,”判決書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