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Condo共同費用轉變業權形式 結果未必如你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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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人居住在一個有32個單位的共管鎮屋屋苑,業主需要繳付市政稅項,以及在我認為是無法容忍的共同費用,這會嚇怕日後的買家。請問有沒有可能將這32個單位轉為自主業權(freehold)?我預計這樣一來共同費用將大大減少,可以令單位更快售出。

根據《共管物業法》,中止共管方式的管轄,必須要所有單位至少8成業主投票贊成。換句話說,在32個單位里,不得少於26個單位的業主投贊成票。一旦完成業權形式轉換,《共管物業法》就不再適用於該物業,而物業單位將不再作為法人實體(legal entities)存在。

現有單位業主將不再是單位的所有者,而成為整個物業的份額共有產權(tenants in common)擁有者。沒有業主會擁有一個單位用於出售,和擁有出售的收益,這可能需要所有份額共有者的批准,因為單位不再屬於前業主,而是屬於所有份額共有者。每位業主在這些收益中所佔的份額,都需要所有份額共有者之間達成協議。而所有與整個物業有關的其它決定都是如此,包括分擔費用的方式,也就是之前共管物業法團負責的共同費用。

有關取消共管所衍生的後果,你也許應向熟悉共管物業的律師了解清楚。

問:本人與另一位候選人最近競逐委員會委員之位,挑戰兩位現任委員,結果我們敗選了。監票員其中一位告訴我,假如票數是根據出席業主大會的人士投票來計算,我與另一個候選人會獲勝。兩位現任委員之所以勝出,是因為許多業主委託一名委員作為他們的代表,而獲委託的委員投票支持該兩位現任委員。據悉,該份發給業主的委託表格內,已預先印有受委託的委員姓名。請問在這情況下,委託投票是否合法?

答:《共管物業法》規定,委託表格應採用法定格式,留有空白的地方,由單位業主填寫自己所選擇的代表的姓名。

已在委託表上印有某個委員的姓名,看來不符合相關規定。

此外,法定表格還規定,委託投票的單位業主,要在表格內寫上欲投票給哪位或哪幾位候選人,委託書指明受委託者只能根據上述所列名單進行投票。

假如受託人並非業主指定、而是依照委員會所指定,投給並非業主在委託書上指明的候選人,看來並不恰當,這些選票不應被視為有效。

作者Gerry Hyman是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明春賣房 現在就該準備啦

Q:我與妻子打算在明年春天賣房子,需要多久時間才能賣掉?我們又該如何做準備?

A:賣房確切需要多長時間我可說不準,因為影響賣房速度的因素有很多。不過地產經紀可以為賣家提供目前市場成功售出房屋的平均時間,供賣家參考。

今年早些時候,安省地產議會(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委託進行了一項調查,結果顯示,過去5年內買賣過房子的省民,大部分停留在市場上的時間不是很長。在受訪的買家之中,近57%表示,他們在開始看房的3個月內,便能成功買到房子;而67%受訪賣家則稱,他們不到3個月便賣掉了房子。

(請記住,這僅僅是一項調查,不能以此去保證購買或出售房子所需的時間。)
如果你的目標是明春賣房,從現在到明春可以有幾個月時間安排下一步。重要的是,在房地產交易中,你有權利也有責任。安省地產議會建議買家和賣家,一定要做到以下4點:

1. 仔細尋找。在仔細尋找適合的買家或鐘意的房屋之前,先仔細尋找到一位適合自己的地產經紀。地產經紀和經紀公司在經驗、專業知識和服務方面,可謂千差萬別。建議與經紀簽約之前,應至少與3位地產經紀會面,並詢問他們一些問題,讓自己心目中有底,可以期望些什麼。

2. 查證。利用安省地產議會(RECO)的網頁,透過查找地產經紀及經紀公司「Look up a real estate salesperson, broker or brokerage」的搜索工具,查證你要聘請的地產經紀是否已註冊,以及是否曾面對任何紀律處分。

3. 閱讀並理解一切:在簽署文件之前,要仔細閱讀並徹底理解。如果有任何不明確或者不清楚的地方,應要求對方解釋清楚,無論如何,要清楚明白才簽名。亦可請教熟悉房地產法的律師。

4. 積极參与買賣過程。你委託的地產經紀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你做出明智的決定,但始終應該記住,你才是買賣的主導者。
上述幾點無論對於首次置業的人士,還是打算賣掉現有房子,然後換房的賣家,以至剛遷到安省居住的人士而言,都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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