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用詞大有名堂 買到大麻屋也無權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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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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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賣家在買賣合約中陳述和擔保,根據自己最佳認知與信念(to the best of the seller’s knowledge and belief),房子從未被用於種植和製造非法物質;然後在交割前發現,房子於再上一任業主手中曾被用作大麻種植。那麼,買賣合約是否仍有效?買家是否有權取消交易?賣家在合約中的陳述和擔保只是表明簽約之時,還是延續到交割之日?最近一宗大麻屋的法庭判例引發關注,提醒買賣方要注意合約中所提到的條文細節。

2016年魏先生(Zhong Wei)看中在多倫多士嘉堡Stainforth Dr的一棟獨立屋,5月15日他與屋主畢迪夫婦(Beattys)簽下合約,購買價格91.6萬元。

買賣合同簽署3周後,買家的律師收到多倫多警方的確認信,警方證實2004年在該物業查獲265棵大麻植物。魏先生拒絕購買大麻屋,決定終止合約,並要求畢迪夫婦退回3萬元定金。這筆交易告吹後,畢迪夫婦降價8.6萬元,將該房產售予另一華人買家。

畢迪夫婦認為魏先生毀約造成他們損 失,於是雙方對簿公堂。

2017年8月,初審法官認為,買家購買房子依賴於賣家的陳述和擔保,理應延續到交割之時。所以判賣家敗訴,須賠償魏先生訴訟費2.6萬元,且畢迪夫婦的經紀公司須向魏先生退還3萬元定金。魏先生有權撤銷合同,不用賠償賣家。畢迪夫婦不服判決而上訴。

2018年5月24日,安省上訴法院的法官卻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決。上訴法院判魏先生敗訴,賣家畢迪夫婦可獲得1.5萬元訴訟賠償。

魏先生違反買賣合同(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所以畢迪夫婦有權獲得3萬元定金。
擔保有效期應延續多久?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在《買賣合同》中的非法物質條款(Illegal Substances Clause),畢迪夫婦在合同中聲明並保證:在他們當業主期間,該房產沒被用於種植或製造非法物質(大麻),而且根據他們最佳認知與信念(to the best of the seller’s knowledge and belief),該房產從來沒有被用於種植或製造非法物質(大麻)。

畢迪夫婦表示,他們在2009年購入該房產,對大麻屋事件一無所知,也從來沒有把該物業用於種植或生產毒品。他們住在那裡7年之久,從來沒看到大麻的痕迹,也沒發現黴菌。

上訴法官布朗(David Brown)在判決中陳述:「賣方在非法物質條款中的聲明和保證,僅限於他們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存在的認知和信念。當時,他們並不知道該物業之前曾用於種植大麻。」事實上,種植大麻的事情發生在多年前,那時這對夫婦還未購買該物業。他們得知此事後,也感到非常意外。截止簽約當天,畢迪夫婦確實不知道種大麻的事,並沒有故意矇騙魏先生。

謹慎擬寫買賣合同條款

房地產法律專家特羅斯特(Sidney Troister)在上訴法院裁決之後發出了一封電子郵件,他提醒民眾,在起草《買賣合同》時,語言至關重要。他指出,律師(以及代理人)必須認清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客戶想要的和得到的。他寫道:「我認為上訴法庭說得沒錯,如果是所謂的認知和信念,就不是絕對的,而且提到的時間點至關重要。」

所以,如果賣家使用了這個條款,但是在交屋前發現房子曾被用於大麻屋,或者含有Kitec水管(也稱開泰鋁塑複合管)的供水系統,賣方是否必須披露這個新發現呢?即使雙方並無權終止合同?
這個問題的答案要等到另一個案例判決才能知曉了。

根據我的經驗,房地產律師和代理人普遍接受,非法物質條款中的「陳述」(representation)和「擔保」(warranty),僅限於簽約當時,而不是之後。

無論如何,安省的「非法物質條款」到了該徹底檢討的時候。

作者Bob Aaron(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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