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有方·道明明道:非正式信托账户的 法律和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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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财富私人财富管理亚洲财富策略 (TD Wealth Private Wealth Management – Asian Wealth Strategy) 总监江婉敏 (Catherine Kong, GPLLM, MBA, CFP, CIM, FCS)
 
星岛日报
 

“非正式信托账户”(in-trust account) 是常见于父母和祖父母的财务安排,目的是为儿孙累积储蓄。

这种账户日益普及,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要与未成年受益者分摊资本收益,设立信托是一种非常合算的方式。然而,人们往往没有充分了解设立非正式信托账户在法律和税务上的真正影响。本文探讨非正式信托账户的性质和税务影响,并指出设立这种账户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资本收益分摊

《所得税法》内的归属规则限制了身为加拿大居民的纳税人,透过在家庭成员之间转移资产来分摊收入的能力。

根据规则,当被一名“相关未成年人”(包括纳税人的孩子、孙儿,侄儿) 获赠资产,作为礼物而被转让的资产所获得的任何利息或股息收入,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透过信托转让,缴税责任将落在转让者手上。利息和股息收入归属于转让者,直到受益人年满18岁为止。[注意:收入归属规则不适用于源自加拿大儿童税务补贴 (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或全民托儿补贴 (Universal Child Care Benefit) 的款项。]

可是,收入归属的规则并不适用于资本收益或亏损。因此,如果将赠予未成年受益人的资产作投资用途,以便获得资本增值,最终的收益可能会由受益人负责缴税。由于受益人往往处于较低税级,因此也许能实行收入分摊。

未成年儿童不能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合约,然而,他们所获赠的资产必须由成年人以信托形式代为保管。

非正式信托账户的法律性质

方法是成立正式的信托关系,这通常要制备称为信托契约 (deed of trust) 的法律文件,列明关于信托如何管理,以及信托资产于何时和如何发放给受益人的细节。

由于这份文件要由律师草拟,涉及法律费用,所以许多人选择在财务机构设立“非正式信托”账户,以节省法律费用。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法律并不承认“非正式信托”。在法律上只有两种情况:有效的信托存在和没有信托。当信托的必备元素 (“3个确定”) 存在时,那便是有效的信托:

委托人 (设立信托并提供资金的人士) 有明确的设立信托意向;清晰明确的信托财产;清晰明确的受益人。

法律没有严格规定有效的信托要有书面信托文件,但例如非正式信托账户等非正式安排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恰当的书面文件,很难证明委托人的意向。

因此,加拿大税务局可能会断定没有信托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将仍然要为账户的收入和资本收益负责支付所有税款。

设立非正式信托账户的税务影响

假如有效信托不存在,如前文所述,如果无法证明成立有效信托的必要手续得到遵守,非正式信托账户内的资产仍然属于委托人,而加拿大税务局大概会为来自信托资金的所有收入和资本收益,向委托人征税。

假如有效信托存在,但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掌控即使已经设立有效的信托,委托人仍然可能要为账户内所有收入和资本收益负责。这是因为《所得税法》载有条文,指出若信托条款表明信托财产只能在委托人同意或按照委托人指示的情况下分配,信托内所有收入和资本收益将归属予委托人。

对于这种情况,加拿大税务局一般理解为委托人也是受托人的情形。这对委托人惯常在财务机构为指定受益人开设的非正式信托账户构成一个特殊问题。

如果由委托人的配偶担当受托人,有可能避免上述的不良税务后果。此策略是否切实可行,也许要取决于委托人对其家庭稳定情况的看法。

生前信托按最高边际税率征税

在法律概念下自然人 (natural person) 的渐进税率也适用于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生前信托 (委托人在生时设立的inter vivos trust) 则不同,要按最高边际税率被征税。为了避免这样的结果,非正式信托账户内所产生的收入可以发放给受益人,由他们缴税。

在加拿大税务局眼中,正式和非正式信托是没有分别的。非正式信托账户作为一个有效地设立的信托,跟一个透过制订法律文件设立的信托受同样的报税要求规限。T3信托申报表要每年提交,以申报信托内所赚取的收入。

把资产转移到信托的税务影响

委托人可以不把现金存入非正式信托账户,选择将以自己名义持有的投资资产转移到非正式信托账户。应当谨记的是这种转移构成了资产的“假定出售”(deemed disposition,即资产被视为已出售),并可能导致应计资本收益的实现。

成立非正式信托账户前要考虑的因素目前由谁拥有信托资产?

当委托人将资产存入非正式信托账户,而明确意图是向受益人作出馈赠,此举是让委托人永远摆脱了该资产,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

这意味着转让者不能再取回款项作个人用途或给另一名子女使用,甚至不能为非正式信托账户的受益人向注册教育储蓄计划 (RESP) 供款。

当受益人达到法定成年时

在法律上,若不设限受益人于何时 (例如在非正式、没有书面形式的安排下) 有权获得信托资金,那么受益人在达到成年年龄时,将在法律上有权要求结束信托,向他们支付该笔信托资金。

很少父母愿意将资金控制权转交给18岁的人士,所以在建立非正式信托账户之前要小心考虑这点。如果保持控制是优先事项,正式信托也许更为可取,尽管这涉及初始和持续的行政费用。

总结

本文重点讨论了设立非正式信托账户,所涉及的一些您也许没有注意到的税务和法律问题。
如果您正在考虑利用非正式信托账户,与儿孙实行收入分摊,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实行之前,与您的专业法律和/或税务顾问讨论这项建议中的策略。

江婉敏 (Catherine Kong) 是道明财富 (TD Wealth) 驻安省万锦市的亚洲财富策略总监。道明财富 (TD Wealth) 致力为投资者提供一系列服务以达至其财务目标,详情可上网www.tdwealth.ca/chinese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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