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每年3萬人死於槍擊 為何仍換不來控槍?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新京报

數據顯示,2011至2015年,美國每年因槍擊死亡人數都在3萬人以上(包括自殺),且呈逐年上升之勢。

  槍擊案頻發,傷亡如此慘重,美國為啥還不控槍?

  2012年12月14日,美國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學發生槍擊案,造成包括槍手在內的28人死亡,其中22名兒童。

  新京報《地球周刊》2012年12月23日推出的「美國槍殤」系列報道中的一篇,試圖解釋持槍與控槍的美國式悖論。

  將近5年後再來看這篇文章,對我們理解美國的槍支文化仍有價值。

  文丨高美

  多年以來,槍擊慘案一再在美國發生,禁槍呼聲也一浪高過一浪。然而實際情況是,遑論禁槍,在是否控槍的問題上,美國公眾都沒達成共識。

  美國皮尤研究中心連續20年跟蹤美國人對持槍的態度。最新調查顯示,47%的美國人認為控槍更重要,但也有46%的美國人認為保護合法持槍權利更重要。

  兩大陣營,勢均力敵。

  2016年8月的一項民調顯示,52%的美國人認為持槍更重要,支持控槍的只有46%。

  憲法成美國人持槍「尚方寶劍」

  「槍支對於美國人而言具有獨特意義,他們將擁有槍支的自由,看作對人權和憲法原則的堅持。」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宋雲偉對新京報記者說。

  從美國建國伊始,槍便成為美國政治、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曾有這樣一種說法——美國誕生之時就有一支來複槍在手中。

  美國的持槍文化,始源於美國憲法,並成為前者最權威的保障。

  1789年通過的十條美國憲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權利法案」,第二條即為: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

  擁有武器是一種源自英國的傳統。1181年,當時的英國國王通過了法令,要求人民購買武器保衛國家。後來,這個傳統隨着「五月花號」一起到達了美國。

  「對建國初期的美國人而言,持槍自由是對抗政府壓迫的表現。」宋雲偉說,在西方國家,依據社會契約論,人們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才達成協議成立政府。當政府違背人民意志時,人民就有權廢除它。美國的建國者們認為,為防止政府作惡,應允許人們持有武器,以讓人民有反抗強權政府的可能。

  另一個原因,則和當時的自然、歷史環境有關。

  宋雲偉說,「美國建國之後,又經歷了100多年的西部大開發時期。與自然環境和印第安人鬥爭的歷史,一直到19世紀末才結束。」所以,槍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是美國人的必需。

  宋雲偉認為,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是言論自由,而持槍權利緊隨其後,體現了美國對於持槍權的重視,「它授予了人們一種基本權利,槍對於美國人而言,成為一種核心價值觀的體現。」

  而自建國至今,已有超過80%的美國人有槍,這讓任何有關槍的提案,都關涉幾乎所有美國人的利益,並引發廣泛爭議。要想控槍,也阻力重重。

  肯尼迪遇刺成控槍轉折點

  普遍說來,保守的共和黨人反對槍支管控,而民主黨人較為贊成管控。美國的槍支管控之路,也在民意、利益團體以及兩黨理念的裹挾下一路跌跌撞撞。

  因受憲法保障,所以整個19世紀,美國對於槍支並沒有多少限制。

  1927年,鑒於當時犯罪率上升,國會通過一項法案,禁止通過郵寄方式出售手槍。1934年,《全國槍支法》實施,對機關槍和散彈槍實行管制。1938年,《聯邦火器法》禁止銷售武器給已經確認有重罪的犯人和逃犯。

  不過,這些法案並沒有引起社會激烈討論。直到上世紀60年代,肯尼迪和馬丁·路德·金相繼被槍殺,槍支管控問題才開始成為美國社會熱議的焦點。

  1968年,美國參眾兩院經過激烈討論,通過了《1968年槍支管制法》,禁止跨州購買槍支,禁止包括未成年人、吸毒者、精神病人、罪犯等人群購買槍支。這是當時美國最為實質性的控槍法案。不過,它並沒有規定對武器進行登記和發給執照,也未禁止進口槍支部件,立法仍存漏洞。

  同時,這項法案的通過也開始引發反對槍支管控力量的「抵抗」。

  1980年,得到全美步槍協會支持的里根當選總統,槍支管控又開始放寬。1986年,國會通過了《武器擁有者保護法》,放寬了對槍支銷售者和購買者的限制。

  1981年,里根遇刺差點送命,他的新聞秘書布雷迪頭部中彈導致半身癱瘓。里根大難不死,卻仍然反對槍支管制,但布雷迪則堅決加入了禁槍隊伍。

  在布雷迪及支持槍支管控組織的推動下,民主黨人克林頓當選總統後,國會通過了以布雷迪命名的《布雷迪法案》,其中最重要的規定就是購槍者必須等待5天,以接受購槍背景調查。後來,國會又通過了禁止攻擊性武器的議案。

  最高法兩大判例讓控槍受挫

  但是,此後共和黨人再次上台,隨着保守派力量的增強,槍支管控運動又陷入停滯不前局面。

  近年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兩個著名判例——2008年的海勒案和2010年的麥克唐納德案——更肯定和強化了美國人的持槍權。

  海勒是哥倫比亞特區的一名警官,該地區一向嚴格禁槍。作為警官,海勒可在政府大樓持槍,但不可以在家中擁有槍支。於是海勒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終,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哥倫比亞特區敗訴,裁定該地區的禁槍令違憲。

  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寶劍」,保守派們乘勝追擊,2010年,麥克唐納德訴芝加哥案,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芝加哥的禁槍法律無效。

  「在英美法系中,這樣的判決實際上可以當作一個基本的判定原則來用,相當於憲法原則了。」宋雲偉說,「在2008年發生了那麼多槍擊慘案後,仍有這樣的判決,說明美國人心理上仍然認為持槍是一種權利,很忌諱限制它。」

  校園案能否成控槍轉折點?

  多達20名幼童的遇害,史無前例地觸動了美國人在槍支問題上的神經。

  槍擊案發生後,禁槍呼聲達到了一個高潮。

  「儘管持槍是一種自由,但擁有槍支的自由不能凌駕於我送孩子上學並知道她將安全回家的自由。」洛杉磯前副市長陳愉說,「維護某些自由是要付出代價的。持槍自由在美國文化和生活中扮演着既可怕又神聖的角色,無辜人士的鮮血已為維護這種自由付出了太高的代價。」

  血案發生後,奧巴馬已經顯示整治槍支的決心,發生在胡克小學的慘案或許可以成為一個轉折點。

  但是,對於槍支管控能夠走多遠,宋雲偉並不樂觀,「在奧巴馬任期內,最多再通過一個法案,修憲是不可能的。」

  在美國,對憲法的修訂需要國會兩院必要議員數2/3以上多數提出,3/4同意方可通過;或者2/3的州提出,3/4的州同意通過。「美國現在並不具備這個基礎,從數字上來講,就不可能;其次,美國人將持槍作為一種人權,為此修改憲法對很多美國人而言難以接受。」

  但宋雲偉也說,雖然聯邦層面上難以有所作為,但每個州可以結合本州的情況,在槍支管控問題上做一些事情。

  「聯邦層面相對來說範圍太大,牽涉利益太多,一個州牽涉利益可能會少一點,遇到的阻力也會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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