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能否限定可出租單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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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都市地产

問:我們大廈法團的主席,同時也是委員會委員,他本身又是一名地產經紀。多名業主指他存在利益衝突,因為他可以接觸到涉及業主們及其單位的大廈記錄,這真是一個問題嗎?或者可以忽略不理?

答:《共管物業法》允許單位業主查核立案法團的記錄,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外。例外的情況包括與其他業主、或與其他業主擁有的單位相關的記錄。

身兼委員或法團高層的業主,沒有資格接觸其他業主或他們單位的記錄,或者使用這些記錄中的資料,除非是有必要用於履行其委員或法團高層的職責。

問:法團能否限定可出租單位的百分比?

答:不可以。限制出租單位的比例意味着一旦達到上限,就不能再進一步出租。法院曾認定,業主出租其單位是產權所賦予的權利,不能被阻止。

問:法團可否通過規定,處罰不遵守停車規則的業主?

答:不可以。安省業主立案法團不能對單位業主徵收罰款。

問:我們的大廈在推廣期間曾被宣傳為成人住宅,可否通過訂立附例來確保?另外,可以通過附例限制單位的居住人數嗎?

答:地區法院曾裁定共管物業規定隻限成人入住的條款,基於《安省人權法》(Human Rights Code),構成對家庭狀況的歧視。

法團可以通過附例規定單位的居住標準,列明入住人數不得超出大廈所在市政府附例的規定範圍,又或訂明入住人數須符合大廈設計的最高入住人數。後者的人數被認為是按照單位原本設計每間睡房可住兩人的方式計算。

作者Gerry Hyman是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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