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聯名買房 雙雙無資格獲HST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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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Angela Maria Henao和她的姑姑簽訂合約,在奧克維爾Quetico Cres購買了新房子。2012年6月份交易接近完成時,Henao和她的姑姑發現,她們無法得到所需要的472,000元的按揭融資。

買賣合約後來更改為姑姑與Henao的叔叔Carlos Restrepo成為聯名屋主。在銀行的堅持下,他必須註冊成為屋主。

房屋交吉後,稅務部門拒絕讓Henao獲得大約$24,000的HST退稅。

這個房子是Henao的主要居所。她的叔叔從來沒有住在這兒,從來沒有付過任何房貸抵押或其他款項,也沒有想過以後房子售出時會獲得任何收益。

本案中的叔叔顯然只是個名義上的「稻草買家」,幫他的侄女得到按揭而已。他們沒有正式在合約上表明叔叔對這間房子沒有興趣,但實際上他們是這樣安排的。

Henao遭拒絕HST退稅後,轉而向加拿大稅務法院上訴,法庭在3月底公布了決定。

在Angela Henao的案件下,法官Kathleen Lyons裁定,因為Carlos Restrepo並沒有打算住進房子作為他的主要居所,而叔叔也不屬於直系親屬,故他與他的侄女都不合資格享受HST退稅。

Lyons表示,是立法剝奪了Henao的退稅機會,應該由議會而不是法院去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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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親屬聯名影響退稅

不少新屋和Condo單位的買家,當收到稅局要求他們歸還在物業成交時所收到的統一銷售稅(HST)返款時,可能會非常吃驚。

當沒有密切關係的第三方,在按揭貸款者的堅持下被列為物業業主,稅局就會找上門來。

旺市物業律師Noah Okell的兩名客戶近日被要求連本帶利歸還逾2.6萬的HST返款,原因是為了申請按揭,他們把叔伯登記為擁有1%業權的業主。

根據稅局規定,這會剝奪所有買家領取HST全數返款的權利。《消費稅法》指出,即使只有一名擁有業主名銜的買家不符合領取返款的資格,如該房屋並非他或她的自住屋,或是他/她和其他聯名業主沒有密切關係,所有的業主都會被剝奪領取返款的權利。

購買新屋須要被徵收HST。買家可獲部分返款。符合獲得返款的資格,房屋必須用作業主或與其有關係人士的自住居所。

稅局界定有關係人士是指血緣關係,包括子女和孫兒,兄弟和姊妹,以及由有婚姻或事實婚姻的伴侶關係。

表兄弟姐妹、叔伯、嬸嬸、外甥或姪、朋友和商業公司,都被排除於合資格行列之外。

因此,如果其中一名買家不符合資格,即使他只擁有1%物業業權,也會影響其他聯名業主獲得返款。

損失的返款金額可能很巨大。聯邦政府計算返款部分,是按屋價的5%作出36%的返款,最高金額6,300元,適用於價值35萬或以下的單位。若樓價介乎35萬至45萬,返款金額逐漸減少至零。

此外,地方政府對HST的返款部分,是按屋價的8%作出75%的返款,最高金額2.4萬。

來自卡加利的Philip Davidson,1999年跌入返款陷阱,他以131,841元購入一座新宅,為符合按揭申請資格,貸款者要求由他和Carol Waterhouse擔任聯名業主,而把後者列為業主純為了按揭。

由於Carol不是Philip的親戚,她也沒住在這裡,故Philip不符合返款條件。稅務法庭裁定他須歸還全數返款。

 (本報綜合報道,案例來自多倫多地產律師Bob Aaron 在星報的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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